
日照千噸以上船舶都需參保補證
2009-03-13 22:15:30
來源:國際船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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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3 月11日,記者從山東省日照市海事局獲悉,從今年3月9日起,《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燃油公約》)正式對我國生效。根據《燃油公約》要求,日照轄區船公司的總噸在1000以上的沿海運輸船舶,必須于今年7月1日前,到海事局指定的保險公司進行燃油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并持有海事部門簽發的相關證書才能正常航行。一旦船舶發生燃油泄漏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污染損害方能夠從保險公司及時得到合理的污染損害賠償。
據了解,國際海事組織(IMO)于2001年3月正式通過了《燃油公約》,并已于2008年11月21日生效。我國政府于2008年11月17日批準加入該公約,并于2009年3月9日正式對我國生效。
《燃油公約》要求,1000總噸以上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沿海運輸船舶分別須在今年3月9日和7月1日之前進行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并持有直屬海事局簽發的《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沿海運輸船舶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海商法》規定的有關船舶民事責任限額。
有關船舶公司應在海事局公布的中國籍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人出具的船舶燃油污染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后,持船舶防污文書申請、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有效單據、船舶國籍證書的復印件、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到船籍港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
據了解,國際海事組織(IMO)于2001年3月正式通過了《燃油公約》,并已于2008年11月21日生效。我國政府于2008年11月17日批準加入該公約,并于2009年3月9日正式對我國生效。
《燃油公約》要求,1000總噸以上的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和國內沿海運輸船舶分別須在今年3月9日和7月1日之前進行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并持有直屬海事局簽發的《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沿海運輸船舶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海商法》規定的有關船舶民事責任限額。
有關船舶公司應在海事局公布的中國籍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人出具的船舶燃油污染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后,持船舶防污文書申請、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有效單據、船舶國籍證書的復印件、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到船籍港直屬海事管理機構辦理《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
標簽: 日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