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海發展原老總茅士家獲刑六年
12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輪公司原總經理茅士家、中海油輪公司航運部原副主任、副總經理劉后平為親友非法牟利,劉后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判處被告人茅士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劉后平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案發過程
2004年11月,茅士家擔任中海發展公司及中海油輪公司總經理。茅士家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分別在中海游輪公司經營廣州石化和廣西石化油品運輸業務期間,伙同時任中海油輪公司航運部副主任、副總經理的劉后平將相關業務交由其子茅某(另行處理)經營,茅某累計獲利1,500余萬元。
2011年11月,劉后平委托茅士家之子茅某為其代拍上海市機動車私車牌照額度。當月,茅某以45,900元的價格拍得一份私車牌照額度,并將上述拍賣款連同100元手續費一并予以支付。直至案發,劉后平未向茅某支付上述私車牌照額度對應的錢款。
為親友非法牟利
2014年8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就被告人茅士家、劉后平為親友非法牟利,劉后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一中院于同年9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茅士家作為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伙同該公司工作人員劉后平,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其子茅某經營,使茅某獲取非法利益1,500余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茅士家、劉后平的行為均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系共同犯罪。劉后平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依法兩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
劉后平到案后如實供述伙同茅士家為親友非法牟利的事實,依法從輕處罰;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劉后平案發后通過親屬退繳全部受賄款,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庭一審判決被告人茅士家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人劉后平犯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查扣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其余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茅士家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將提起上訴。
附:茅士家個人簡歷
茅士家,1950年3月出生。
1974年畢業于上海海運學院船舶駕駛專業并參加工作。
長期從事航運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豐富的航海和企業管理經驗。歷任上海遠洋運輸公司船舶船長、上海遠洋國際貨運公司經理、北京遠洋國際貨運公司經理、上海遠洋運輸公司副總經理、招商局集團明華船務公司總經理、招商局運輸集團總經理。
2001年1月加入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歷任中海碼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中海集團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2002年11月起任中國海運(集團)總公司總裁助理至2013年。
2011年11月,茅士家辭去了中海發展的總經理職務,隨后加入大連瑞海石油化工品船舶運輸有限公司,擔任董事長。
2013年11月24日,中海油運前總經理茅士家涉嫌職務犯罪被相關部門帶走調查。
2014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輪公司原總經理茅士家,中海油輪航運部原副主任、副總經理劉后平為親友非法牟利,劉后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茅士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150萬元;被告人劉后平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