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海事局印發中國籍船舶和海上設施新規
2024-04-09 15:29:34
來源:中國水運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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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話要說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印發了《中國籍船舶和海上設施等效免除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纷�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吨袊暗刃�、免除管理暫行規定》(海船檢〔2007〕356 號)《關于明確辦理中國籍船舶等效、免除若干問題的通知》(海船檢〔2011〕715 號)同時廢止。
《規定》根據海事管理機構等效免除監督管理職責,增加海上設施的相關辦理要求,適用范圍還包括漁業船舶,不適用于軍用船舶和體育運動船舶。
中國海事局組織制定并公布實施常見等效免除事項清單以及實施指南。直屬海事局負責船舶常見等效免除事項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等效免除事項由中國海事局負責。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現有船舶的常見等效免除事項分別報請船舶擬建造地(改建地)、擬登記地的直屬海事局進行技術確認。未設置直屬海事局的,應當向中國海事局或指定的直屬海事局報送。
《規定》明確了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向船舶檢驗機構提交材料前,應選取適用的風險評估方法,制定風險防控措施,編制論證報告。負責現場檢驗或審圖的船舶檢驗機構對材料進行初審,省級船舶檢驗機構或被認可組織對等效免除事項技術評估后制定等效、免除技術方案。海事管理機構出具確認意見并跟蹤等效免除的落實,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
《規定》細化了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提出需求時須提交的材料、省級船舶檢驗機構或被認可組織提請海事管理機構技術確認時提交的材料。明確了海事管理機構出具技術方案確認文件,船舶檢驗機構按要求檢驗后簽發(注)相關的證書文書。
《規定》增加了船舶檢驗機構、直屬海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之間等效免除辦理和證書簽發(注)的信息通報機制,以及直屬海事局等效免除實船核查和船舶檢驗機構的異議申訴機制。
《規定》增加了船舶和海上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船舶檢驗機構、船舶和海上設施、海事管理機構等各方責任義務,明確職責邊界,推動等效免除工作實現閉環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