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機減排大幕已經拉開
2011-12-26 08:44:28
來源:中國船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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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話要說
在國際海事組織減排標準頻繁修訂,船東對船機節能要求越來越高的背景下,未來,造機企業在船機優化、尾氣處理裝置研發、新型燃氣機研制等方面的壓力越來越大?傊,節能環保已是大勢所趨,順之者昌,逆之者亡。
三層標準力限氮氧化物排放
船用柴油機在工作時,大多數氮不會與氧氣發生反應,但有很小一部分將會被氧化成氮氧化物,包括二氧化氮和一氧化氮。氮氧化物能產生環境酸化等不利影響,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為此,IMO于近年對MARPOL附則VI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嚴格控制船舶的氮氧化物排放量。
MARPOL附則VI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適用范圍包括:安裝在船上的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的船用柴油機;2000年1月1日以后經過重大改裝(更換船用柴油機或新增船用柴油機)的輸出功率超過130千瓦的船用柴油機。不在其規定范圍的船舶柴油機包括:僅為船舶應對緊急突發情況使用的柴油機,僅使用在船舶救生艇上的船用柴油機;僅行駛于主權海域的船舶的船用柴油機,但此類柴油機應滿足海域主權國家的船舶氮氧化物排放要求。
關于船用柴油機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有三層標準,即Tier I、Tier II和Tier III。
Tier I排放標準規定,200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的船舶,其所安裝的柴油機除非氮氧化物排放量在下列限值內,否則應禁止使用:當n(發動機額定轉速)小于130轉/分時,排放限值為17.0克/千瓦時;當n大于等于130轉/分但小于2000轉/分時,排放限值為45xn(-0.2)克/千瓦時;當n大于等于2000轉/分時,排放限值為9.8克/千瓦時。1990年1月l日-1999年12月31日建造的船舶如果安裝了輸出功率超過5000千瓦且單缸排量在90升以上的船用柴油機,其柴油機排放限值應符合Tier I排放標準。
Tier II排放標準規定,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的船舶,其所安裝的船用柴油機除非氮氧化物排放量在下列限值內,否則應禁止使用:當n小于130轉/分時,排放限值為14.4克/千瓦時;當n大于等于130轉/分,但小于2000轉/分時,排放限值為44xn(-0.23)克/千瓦時;當n大于等于2000轉/分時,排放限值為7.7克/千瓦時。
Tier III排放標準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其所安裝的船用柴油機除非氮氧化物排放量在下列限值內,否則應禁止使用:當n小于130轉/分時,排放限值為3.4克/千瓦時;當n大于等于130轉/分,但小于2000轉/分時,排放限值為9xn(-0.2)克/千瓦時;當n大于等于2000轉/分時,排放限值為2.0克/千瓦時。屆時,當船舶在IMO排放控制區內航行時,應符合IMO Tier III排放標準;在ECA外航行時應符合IMO Tier II排放標準。IMO Tier III排放標準不適用于船長小于24米用于娛樂的船舶所安裝的柴油機以及標牌功率合計小于750干瓦的船舶所安裝的柴油機。
多方合力嚴促船用燃油降硫
MARPOL附則VI規定,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應超過下列限值:2012年1月1日以前,為4.5%m/m(質量比);2012年1月1日及以后,為3.5%m/m;2020年1月1日及以后,為0.5%m/m。而船舶在IMO硫化物排放控制區( SECA)航行時,船舶使用的燃料油硫含量不應超過以下限值:2010年7月1日以前,為1.5%m/m;2010年7月1日及以后,為1.0%m/m;2015年1月1日及以后,為0.1%m/m。
除IMO的規定外,歐盟法令還規定從2010年起,所有靠泊歐盟港口的船舶必須使用含硫量為0.1%m/m的燃油(靠泊后使用岸電或靠泊時間不超過2小時的船舶除外)。美國加利福尼亞法令規定,進入距離該州海岸線24英里以內海域的船舶應遵守以下規定:2009年7月1日起,船用燃油硫含量必須小于1.5%m/m;2012年起,船用燃油硫含量必須小于0.1%m/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