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興業全球上訴熔盛重工立案
2013-03-18 08:51:36
來源:東方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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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興業全球基金稱,從來沒有認為投資全柴動力絲毫沒有風險,但熔盛重工故意隱瞞披露信息,拖延上報材料進程,在締約過程中采取不誠信方式,并不在其應該承擔的風險范圍之內。
又見“3·15”。每年的今日越發提醒基金行業,維護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基金公司也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昨日,興全趨勢發布公告稱,3月13日,收到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受理上訴及告知合議庭組成通知書》,通知興業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該院已經立案受理了關于興全趨勢上訴江蘇熔盛重工有限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的訴訟案件。
《證券日報》基金新聞部記者致電興業全球基金公司,問到現在是否還會接受庭外和解?興全基金相關人士表示,接受調解,但調解必須以達成一定的經濟賠償為前提。而此前,這種調解方式得到了熔盛重工的“拒絕”。
去年9月,興業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旗下興全趨勢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向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蘇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提起締約過失責任訴訟,要求賠償1637.02萬元,2013年1月10日,一審判決結果公布,法院駁回了興業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興業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擔。
興業全球基金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對此,興業全球基金對《證券日報》基金新聞部記者表示,興業全球基金從來沒有認為投資全柴動力絲毫沒有風險,但熔盛重工故意隱瞞披露信息,拖延上報材料進程,在締約過程中采取不誠信方式并不在他們應該承擔的風險范圍之內。而這也是起訴的根由所在。
締約過失前提
是要約生效?
北京一律師表示,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指因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011年4月底,國內最大的民營造船企業熔盛重工,與安徽省全椒縣政府簽訂協議,以21.49億元受讓全柴集團100%股權,后者持有上市公司全柴動力44.39%的股份。按照規定,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超過30%,會觸發要約收購義務。為此,熔盛重工以16.62元/股的價格,向上市公司剩余近56%的股東發出要約收購報告(摘要).
興全趨勢基金認為締約過程開始,于是從去年5月起買入全柴動力的股票。但2012年8月,熔盛重工宣布從證監會撤回要約收購申請材料,這意味著要約收購價這條底線不再存在。興全趨勢基金選擇拋售手中的200萬股全柴股票,拋出價8元/股。參照16.62元/股的要約收購價,損失1637萬元。
法庭中,庭辯雙方的爭議點主要是:一、締約過失是否以要約收購生效為前提;二、在締約過程中,被告有無締約過失;三、被告有無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如隱瞞事實等;四、被告的行為與原告的損失之間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五、如果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失,那如何確定原告的損失范圍。
熔盛重工的代理律師李全德指出,締約過程的開始應以要約收購的生效為前提。要約收購報告(摘要)不是正式要約,其生效需要證監會的無異議函。截至去年8月,熔盛重工未向證監會遞交行政許可所需的補正材料,要約收購沒有生效,也談不上有“締約過失”。對此,興全趨勢的代理律師黃晨對《證券日報》基金新聞部記者表示,締約過失是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一方的過失,不以所要約訂立的合同生效為前提,自然也不以本案所涉上市公司要約收購交易合同成立為前提。如果合同已經訂立且生效,就進入了合同的履行階段。此時當事一方在履約過程中再有過失,就是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了。
風險提示
是否充分?
針對此案,雙方的爭執焦點還在于是否都做了充分的風險提示。被告認為,所舉的全柴動力十份公告里已經都特別提示了本次交易能否成功具有重大不確定性,故包括原告在內的投資者應當對此有認識,不存在所謂的無風險套利,原告所受損失與被告撤回這一要約收購無關。
而興全基金代理律師黃晨表示,這種說法不合適。被告所舉的這十份公告是很不全面的,也并非如其所言十份公告都有特別風險提示,而是有九份有風險提示。“但在2011年8月7日被告借全柴動力公告獲商務部反壟斷局批準后,一直到2012年7月17日被告借全柴動力發布《關于控股股東股權掛牌轉讓進展情況的提示性公告》之前,這長達近一年時間內,被告都沒有向市場提示過一次這一交易尚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風險。而在此期間,全柴動力發布的2011年中報、2011年三季報、2011年12月27日關于控股股東股權轉讓進展的臨時公告、2011年報、2012年一季報等公告,在涉及本次收購案時均未作風險提示。對這樣存在重大遺漏或嚴重誤導的信息披露,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方應負連帶責任。”
黃晨認為,以2011年8月31日為重要的時間節點,在此之前,被告對這樁交易能否成功的確有過“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風險提示;但自被告借全柴動力于2011年8月31日公告全柴集團100%股權轉讓暨全柴動力國有股份間接轉讓事宜已獲國務院國資委批準之日起,根據被告借全柴動力于2011年6月29日公告的《關于延期上報有關補正材料的公告》中所作的“其將在取得國務院國資委、商務部反壟斷局相關批復文件后立即將補正材料上報中國證監會”這一承諾,被告即對包括原告在內的全柴動力股東們產生了締約過程中的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信賴利益。正是基于這一信賴利益,才使得包括原告在內的眾多全柴動力的投資者,在全柴動力的股價低于要約收購價后,依然買入或長期持有這一股票。
而被告違背自己“取得國務院二部委批準后立即報備補正材料”的承諾,不僅長期拖延不報致使正式收購要約遲遲不得公告,還在一年后撤回此項收購案的備案申請材料,終止實施此項要約收購計劃,最后撤回全柴動力全面要約收購交易案的行為嚴重違背了訂立合同須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行為”,應對其給原告這一締約相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黃晨認為,原告所受損失與被告的締約過失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告基于對被告履行法定締約義務及締約過程中誠實信用義務的信賴,相信被告在這一締約過程中會按其陳述和承諾行事,相信被告在2011年8月31日后會很快就將要約收購補正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而這一要約收購報告書也會很快正式公告,原、被告勢必能達成交易,原告所管理之興全趨勢投資基金賬戶中的全柴動力股票肯定可以16.62元/股的價格出售給被告,故在全柴動力股價下跌的情況下,依然長期持有這一賬戶中的全柴動力股票,并最終在被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撤回這一要約收購交易案,拒絕再按其原來的承諾發出正式收購要約后,不得不低價賣出而遭受重大損失。很顯然,原告所受損失與被告的締約過失存在明顯的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告應予賠償。
《證券日報》基金新聞部記者問及興全基金是否會考慮接受庭外和解?興全基金表示,還是會接受庭外和解,但必須以達成一定經濟賠償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