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壓載水公約生效倒計時!
摩洛哥公主遞交壓載水處理公約批準文書
印度尼西亞交通部長在第29屆國際海事組織大會期間遞交了壓載水處理公約批準文書
印度尼西亞的批準使得簽署國代表達到要求全球船舶噸位的35%,這也意味著壓載水處理公約將于2016年11月24日生效。
據悉,摩洛哥和印度尼西亞已經成為最新的批準《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
(簡稱壓載水處理公約)-2014年采用的要求船舶采取適當的壓載水處理措施以防有害的和入侵水生物種保護環境的國際措施的國家。
11月23日,摩洛哥交通部長Abdelaziz Rebbah和Lalla Joumala Alaoui公主殿下向國際海事組織(IMO)秘書長關水康司遞交了摩洛哥批準文書;11月24日,印度尼西亞交通部長Ignasius Jonan在第29屆國際海事組織大會期間也遞交了批準文書。
加上摩洛哥和印度尼西亞,截止目前批準壓載水處理公約的國家總共已經達到45個,代表全球船舶噸位的35%以上,這也滿足了壓載水處理公約最終生效的條件。
這兩個國家的加入緊接著國際海事組織與挪威發展合作署(Norad)合作承接的能力建設項目和全球壓載水管理項目之后。
據了解,為防止外來水生物隨船舶壓載水傳播,2004年2月13日在IMO總部通過了《2004年國際船舶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和管理公約》。公約規定的生效條件為世界商船總噸位不少于35%的至少30個國家批準12月后生效。
為了便于當事國加入并實施公約,IMO先后通過了15個技術導則,包括于2014年10月由海上環境保護委員第67屆會議通過的《船舶壓載水公約下港口國監督導則》。
同時由于公約具有追溯性,2009年以后的新建造船舶按公約要求也需要配裝壓載水處理系統。截至2014年10月共有51種船舶壓載水管理系統(BWMS)獲得型式認可,50種獲得IMO的基本批準,36種獲得IMO的最終批準。中國有11種船舶壓載水管理系統獲得型式認可或產品認可。其中包括青島雙瑞海洋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無錫藍天電子有限公司、青島海德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船研環保技術有限公司、威海中遠造船科技有限公司、江蘇南極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合德海洋科技(大連)有限公司等。
附:中國船級社對業界的應對建議
1. 船東/管理公司
a) 新造船
在公約生效后(2016年年初左右,以下同)建造的新造船必須滿足D-2標準(“建造”系指安放龍骨日期,詳見公約第A-1條“定義”)。因此對已簽署、準備簽署或將來簽署新造船合同的船舶,若船舶計劃安放龍骨的日期在2016年年初以后,必須考慮安裝BWMS。
對現階段已簽署或準備簽署新造船合同的船舶,若船舶計劃安放龍骨的日期是在2016年年初,建議自本通告下發之日起船東/管理公司盡快與造船廠(或/和設計單位)協商后續應對措施(包括根據具體船舶情況、航線等信息修訂原有設計,訂購、安裝BWMS等)。若船舶計劃安放龍骨的日期是在2016年之前,建議此類船舶在現階段對BWMS進行預選型并修訂現有設計(當設計時未考慮BWMS時)以便為日后的改造作準備,也可考慮在建造階段就安裝BWMS(尤其是安放龍骨日期接近2016年1月1日的船舶)。
對目前已安放龍骨處于建造階段的船舶,根據A.1088(28)的規定,在建造完工進行初次檢驗時無需安裝BWMS(可延至首次IOPP換證檢驗),但建議此類船舶在現階段對BWMS進行預選型并修訂現有設計(當設計時未考慮BWMS時)以便為日后的改造作準備,具體可參見中國船級社發布的“壓載水公約實施指南(2014)”
b) 營運船
1) 對于壓載水容量在1500-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前建造的營運船對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間需進行IOPP換證檢驗的船舶,考慮基本上應在公約生效后立即或最遲兩年內滿足D-2標準,建議自本通告下發之日起船東/管理公司盡快與修船廠(或/和設計單位)及BWMS設備生產廠家聯系,盡早確定改造方案和設備選型工作。此類船舶基本都是在2005年7月——2007年12月期間建造(或以5年為一個周期往前推算的類似船舶)。
對IOPP換證檢驗在上述范圍之外的其他船,盡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進行IOPP換證檢驗且在此時才需滿足D-2標準,建議此類船參照B.1.a)第3段執行。
2) 對于壓載水容量小于1500 m3或大于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前建造的營運船
當船舶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需進行IOPP換證檢驗且該換證檢驗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此類船舶應在IOPP換證檢驗時滿足D-2標準。需要注意的是,按目前的預計公約將在2016年生效,因此對IOPP換證檢驗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間且該換證檢驗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的船舶,可能面臨“必須在公約生效前滿足D-2標準并完成檢驗發證”問題:即便公約生效日期(假定最遲為2016年12月31日)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或IOPP換證檢驗日期之后,此類船舶仍應在IOPP換證檢驗時滿足D-2標準,且在公約生效前必須結合IOPP的換證檢驗完成壓載水公約的檢驗發證工作,除非船舶提前申請IOPP換證檢驗且此項工作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前完成。此類船舶基本都是在2005年7月——2006年12月期間建造(或以5年為一個周期往前推算的類似船舶),對此提請船東/管理公司提前應對。
對于IOPP換證檢驗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間的船舶,考慮基本上應在公約生效后一年或最遲兩年內滿足D-2標準,建議參照B.1.b).1)第1段執行。此類船舶基本都是在2006年7月——2007年12月期間建造(或以5年為一個周期往前推算的類似船舶)。
對IOPP換證檢驗在上述范圍之外的其他船舶,盡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進行IOPP換證檢驗且在此時才需滿足D-2標準,建議參照B.1.a)第3段執行。
3) 對于壓載水容量小于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且現已投入營運的營運船
對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間需進行IOPP換證檢驗的船舶,考慮基本上應在公約生效后立即或最遲兩年內滿足D-2標準,建議參照B.1.b).1)第1段執行。此類船舶基本都是在2010年7月——2012年12月期間建造。
對IOPP換證檢驗在上述范圍之外的其他船舶,盡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進行IOPP換證檢驗且在此時才需滿足D-2標準,建議參照B.1.a)第3段執行。
4) 對于壓載水容量大于等于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的營運船
當船舶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需進行IOPP換證檢驗且該換證檢驗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此類船舶應在IOPP換證檢驗時滿足D-2標準。
對IOPP換證檢驗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間且該換證檢驗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的船舶,同樣可能面臨前述B.1.b).2)第2段所述問題,此類船舶基本都是在2010年7月——2011年12月期間建造,建議做相同處理(其中極少部分船舶會在公約生效后一年至兩年內滿足D-2標準,對這部分船舶建議參照B.1.b).1)第1段執行)。
對IOPP換證檢驗在上述范圍之外的其他船舶,盡管是在2019年或以后進行IOPP換證檢驗且在此時才需滿足D-2標準,建議參照B.1.a)第3段執行。
5) 對于壓載水容量大于等于5000 m3且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且現已投入營運的營運船
對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間需進行IOPP換證檢驗的船舶,考慮基本上應在公約生效后一年或最遲兩年內滿足D-2標準,建議參照B.1.b).1)第1段執行。此類船舶基本都是在2012年1月——2013年1月期間建造。
對IOPP換證檢驗在上述范圍之外的其他船舶,盡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進行IOPP換證檢驗且在此時才需滿足D-2標準,建議B.1.a)第3段執行。
2. 修/造船廠、設計單位
對于新造船,按B.1.a)中所列3種情況分類進行處理。對BWMS的選用、船上布置、應船東/管理公司要求對現有船的改造等,參見我社發布的“壓載水公約實施指南(2014)”,同時配合船東/管理公司及時申請我社檢驗發證。
3. 設備生產廠家
截止2014年4月4日,全球共33個使用活性物質的BWMS獲得IMO的最終批準,42個BWMS獲得主管機關/船級社的型式認可(包括非活性物質的BWMS,其中中國共11個,生產能力能夠滿足我社入級船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