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名單船企“瘦身”開始!
自2013年工信部發布《船舶行業規范條件》以來,全球船市發生了巨大變化,船市持續低迷,訂單大幅下降,國內大量船企重組、停產甚至破產倒閉,其中包括不少“白名單”船企。在這樣的背景下,對“白名單”船企進行動態的監督管理,去除已經不符合規范條件的一些船企,督促其保持符合規范條件的要求并改進提高成為管理部門的當務之急,同時意味著入圍“白名單”已經不再是船企的“免死金牌”,白名單船企也將開始“瘦身”。
9月5日,工信部網站發布《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方法),方法稱,為加強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的動態管理,規范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管理事項及程序,工信部制定了《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該方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此次公布的《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對象是對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船舶建造企業(即白名單船企),核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管理事項及程序,其中最主要的是提出了符合撤銷白名單船企的具體條件,包括: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又無已開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兩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的;
3、已停產,并宣布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4、被兼并,無獨立法人資格的;
5、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
6、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并且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8、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9、發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重大事項的。
據了解,工信部此前總計公布了三批“白名單”船廠,總共71家船企入圍。據國際船舶網初步統計,截止目前為止,已確定停產1家,破產重整6家,合并重組4家。除此以外,還有多家船廠目前面臨困境。而隨著《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的正式公布,一批“問題”白名單船企遭淘汰的可能性大增。
【附】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船舶建造企業(以下簡稱規范企業)的動態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要求并改進提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公告的規范企業,規定了規范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管理事項及程序。
第三條 本辦法是開展規范企業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央企集團)應依據《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和本辦法加強對規范企業的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規范企業管理,負責規范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動態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負責本地區(本集團)規范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涉及規范企業動態管理的有關初審、數據匯總及相關材料報送,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核查等工作。
第六條 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維護規范企業信息數據庫和網上信息系統,開展規范企業管理信息匯總和分析工作。
第七條 規范企業應自覺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評,積極配合監督 檢查。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八條 監督檢查采取企業自查自評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是檢查規范企業達標項和年度指標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情況。
第九條 規范企業應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評報告(見附件1),由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審核后于5月底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團所屬企業應同時抄送所在地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規范企業應在自查自評報告中按照《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和本辦法的要求,對企業涉及《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有關情況變化和改進提升等方面進行重點說明。
第十一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應適時對本地區(本集團)的規范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對每個規范企業的現場檢查原則上不應少于每兩年一次。
第十二條 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規范企業自查自評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規范企業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組織對規范企業執行《船舶行業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組織、公眾和媒體對規范企業出現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變更
第十五條 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出變更公告申請:
1、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2、企業注冊地址發生變化的;
3、中央企業隸屬的央企集團發生變化的;
4、規范企業之間兼并、重組導致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
第十六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于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申請報告見附件2),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審核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變更公告。
第十七條 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照《船舶行業規范條件》重新提出申請:
1、企業生產地址搬遷的;
2、企業發生分立的;
3、與非公告的船舶建造企業進行兼并、重組的。
第十八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于發生變化之日起1年內重新提出申請,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進行初審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評審。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原規范企業公告。
第五章 整改
第十九條 規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時上報年度自查自評報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檢查發現問題的;
3、經核實存在自查自評報告虛假統計數據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
第二十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應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被要求進行整改的規范企業,應在完成整改后及時將有關情況經相應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六章 撤銷公告
第二十一條 規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規范企業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又無已開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兩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的;
3、已停產,并宣布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4、被兼并,無獨立法人資格的;
5、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
6、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并且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8、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9、發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重大事項的。
第二十二條 對擬撤銷規范企業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書面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相關企業在收到書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內,可書面提出陳述或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 被撤銷規范企業公告的,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船舶行業規范企業年度自查自評報告
2.船舶行業規范企業變更申請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