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許如清:“船舶登記辦法”解讀
2017-04-25 15:55:00
來源:航運交易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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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話要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辦法》)于去年12月8日經第29次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今年2月10日起施行。那么《辦法》的實施將會給航運業發展帶來哪些變化呢?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局長許如清就以下五個問題進行了解讀。
問題一:船舶登記和《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許如清:船舶登記是船舶登記機關依申請將船舶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予以記載并公示,及賦予船舶國籍的行為。通過登記,使船舶權利的取得、轉讓和消滅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并使船舶有權懸掛該國國旗航行。在中國,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自199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海事管理機構始終嚴格依據《條例》及其配套規范性文件開展船舶登記工作,對加強船舶監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記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和促進航運業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航運經濟的迅猛發展,一些新的經濟關系不斷涌現,《條例》所規定的一些內容不能完全適應航運市場和航運業發展的需要。同時,隨著中國自貿區建設深入推進,提出了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的要求。這些新的形勢和新的要求,都亟需出臺配套的部門規章,進一步完善和規范船舶登記制度,健全中國船舶登記法規體系,更好地適應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為此,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在征求廣大航運企業意見及訴求的基礎上,積極推動《辦法》的制定和出臺,充分發揮船舶登記在航運經濟發展中的功能和作用,以滿足航運經濟發展和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創新要求。
問題二:《條例》已實施20多年,今年又出臺專門配套規章,這是基于哪些因素考慮?
許如清:船舶登記主要涉及兩個方面的權利,一是船舶所有權;二是船舶航行權。這次配套規章的出臺,是歷經幾年努力的結果,主要適應了三個方面的要素變化。一是推進自貿區建設的需要。國務院于2015年印發廣東、天津、福建自貿試驗區總體方案和上海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開放方案,明確提出“加快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區落戶登記”。為了落實國家自貿區深化改革總體要求,推進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促進中國現代化海運船隊建設,有必要通過部門規章對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的具體內容予以明確。二是完善船舶登記法規體系的需要!稐l例》是行政法規,其規定的內容較為原則,而且多年來,一直沒有配套的部門規章作為支撐。在實踐中,海事部門開展的船舶登記行為,主要是通過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從實踐來看,由于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層級較低,一旦發生糾紛或者訴訟,在一定程度上,登記行為的效力可能難以被司法機關完全采納。這不僅不利于保護船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很大程度上也會給船舶登記機關的工作帶來被動。因此,需要通過制定部門規章,以銜接《條例》和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完善中國船舶登記的法規體系。三是簡政放權、提高船舶登記效率的需要!稐l例》對一些登記程序做了重新設計,特別是考慮信息技術的發展,加強信息技術在船舶登記中的應用,提高船舶登記效率,便利了服務對象。比如,全國船舶登記信息均已實現入網聯網,并與其他相關系統共享,企業可以依據分支機構所在地就近選擇船籍港,不用再辦理特批程序,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問題三:船舶登記行為涉及到多方面因素,對于維護好權利人的利益,《辦法》做出了哪些規定呢?
許如清:在《辦法》的制訂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依法、公正和便民的原則,最大限度地便利行政相對人,維護好他們的權益。
一是擴大船舶登記適用范圍。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外商出資額超過50%的中國企業法人所有的躉船、浮船塢,但這些船舶僅供本企業內部生產使用,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第二類是在自貿區注冊的企業法人所有或者光船租賃的船舶;第三類是社團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有或者光船租賃的船舶。增加這些登記對象,主要是為了落實好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建設和適應航運主體多樣化發展需求而提出的。
二是增加船舶船籍港選擇權。從方便航運企業運營、節約登記時間和提高海事監管效率的角度出發,增加兩種船籍港的選擇: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在分支機構營業所所在地就近選擇船籍港;融資租賃的船舶,可以由租賃雙方約定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住所地就近選擇船籍港。
三是規范登記程序和審查要求!稐l例》要求對所有權登記申請進行審查核實,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審查核實的具體內容,并要求船舶登記機關收到船舶登記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書內容與所附材料是否一致,并核實申請材料是否為原件或者與原件一致,同時列明船舶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情形。對審查要求和不予登記情形的明確,避免了船舶登記各方可能產生認識上的誤解,減少了糾紛和訴訟的發生,也有利于保護好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四是明確申請材料、登記辦理要求。船舶登記包括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國籍登記、船舶抵押權登記、光船租賃登記、船舶煙囪標志登記和公司旗登記等!掇k法》對各類登記事項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辦理要求均做了規定。航運企業可按照規定的“菜單”預先準備材料,避免事后補充材料耽誤辦證,而登記機關也可以“對單”審查,減少和規范登記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今后辦理船舶國籍登記時,不再提交經營人的身份證明或資質證明,國籍證書也不再記載船舶經營人。如果船舶買賣過程中出現船籍港變化,船舶所有人住所或航線變更導致登記機關變化,可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這樣可實現船舶登記換證“零待時”,避免船舶停航損失。
問題四:《辦法》實現對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的制度創新,并作了特別的規定,這些創新點體現在哪些方面?
許如清:根據國務院印發的自貿區總體方案和在自貿區內暫停實施《條例》相關條款的要求,《辦法》創設了自貿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安排,以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能夠在自貿區登記落戶。主要的制度安排有:一是放寬登記主體股比限制,明確自貿區國際登記船舶“只能從事國際及港澳臺航行、停泊和作業”。二是對標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船舶登記的成功經驗,結合便民需要,申請人可網上申請預登記,領取證書時再進行現場材料確認。三是突出服務理念,自貿區各相關發證機構簡化辦理條件,優化辦理程序,縮短辦結時間,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供海事“一站式”辦理。對于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得的材料,申請人就不用再提交。四是船舶檢驗機構依申請出具船舶技術參數證明,可以作為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的技術資料,避免各類證書辦理互為前置條件,而導致辦理程序不暢。
問題五:海事機構是具體從事船舶登記業務的登記機關,下一步將如何推動和落實《辦法》的實施?
許如清:近期將重點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開展《辦法》的學習宣貫工作,確保工作人員正確領會《辦法》的各項制度規定,并通過多種形式面向社會廣泛宣傳,使廣大航運企業及辦證人員充分理解掌握《辦法》新要求,提高辦證效率和質量。二是積極落實好船舶登記各項工作。為配合《辦法》的實施,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已對《船舶登記工作規程》進行了相應修訂,對船舶登記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對船舶登記證書和申請書進行改版,以銜接和細化《辦法》,使船舶登記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序開展。三是堅持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不斷規范船舶登記業務工作。各船舶登記機關將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切實開展好自身職責范圍內的登記工作,保證《辦法》所規定的各項規定能真正落實,促進航運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本文為根據交通運輸部官網“在線訪談”欄目中就《辦法》施行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局長許如清采訪的資料整理而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