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名單”規范調整,民營船企有救了
刪除“對未列入公告名單的企業,相關政策將不予支持”。在運行了近4年后,《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將重新修訂,《船舶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申報也將重新啟動,同時入圍《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船企(俗稱白名單船企)將不會成為金融機構對船企融資“一刀切”的標準,更多的民營船企有望獲得金融機構的支持,民營船企終于有望迎來真正的春天。
5月31日,工信部發布消息,為適應船舶行業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對《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實施工作進行全面評估的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組織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等單位對《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及《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合并修訂,形成了《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工信部表示,通過提高行業規范條件的標準,進一步強化國家產業政策、規劃、標準的引導作用,加強船舶行業管理,深化船舶工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鼓勵企業做優做強,推動船舶工業高質量發展。
據了解,本次修訂工作于2017年4月啟動,是在對自2013年以來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實施工作進行全面評估的基礎上進行的。本次修訂進一步強調了事中事后監管和動態調整,新增了有關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并納入了國家和相關部門有關安全、環保的最新要求。修訂過程中已經在行業內開展了兩輪的征求意見,充分吸收了有關地方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地方行業協會及船舶企業的意見。
據國際船舶網了解,自2014年《船舶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實施以來,已組織申報、評審并公告了4批總計70家符合《規范條件》企業名單(俗稱白名單船企),對推動船舶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化解船舶行業產能過剩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加強對規范企業的動態管理,工信部于2016年又印發了《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行業發展面臨的新的形勢和幾年來的工作實踐,需要對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實施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并修訂《規范條件》和相關支撐標準。經研究決定,暫停符合《規范條件》企業申報工作。待修訂工作完成后,將恢復申報。這也意味著,此次《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通過的話,“白名單”船企可能將重新調整并且將恢復申報。
據了解,此次規范條件在原來的基礎做了很多調整,包括新增加了有關推進智能制造和“互聯網+”等相關要求,同時將“兩年以上無交付船舶,且無新接船舶訂單的”修改為“兩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或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的”,將原“已停產,并宣布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修改為“生產經營處于非正常狀態,已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的”。而最重要的一條是,新規范將“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改為“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優先支持的基礎性依據”,刪除“對未列入公告名單的企業,相關政策將不予支持”。
對此,有業內人士對國際船舶網表示,此前的規范對很多非“白名單”企業影響很大,事實上有很多民營中小船企經營正常,僅僅因為一刀切的政策很難獲得銀行的融資,導致經營困難。因此,此次新規范修改的意義很大,可以看到政府在鼓勵企業做優做強的同時,也做到“一視同仁”,這對民營船企而言無疑是一個重大的利好。這將真正激發船舶企業尤其是民營船企的活力。
近年來,雖然國家有關部委出臺了多個金融支持船舶工業的指導意見,引導金融機構給予優質船舶企業信貸支持。但受國際船市持續低迷和部分企業破產重組等因素影響,金融機構對船舶工業的信貸政策仍持續收緊,對船企授信持謹慎態度。“融資難”“融資貴”一直是不少船企頭疼的問題。同時普遍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商業銀行只向大型,中小型民營船企很難得到貸款。
據悉,就在5月下旬,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組織赴江蘇開展金融支持船舶工業發展有關情況專題調研。通過調研了解到,自金融危機以來,國際航運和船舶市場持續低迷,金融機構對船舶行業信貸趨于謹慎,船舶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較為突出,船企保函開立周期較長,特別是民營船企普遍存在較大比例的融資缺口。下一步,工信部裝備工業司將結合調研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切實可行的措施,進一步推動銀企對接和產融結合,推動我國船舶工業持續健康發展。
附:公開征求《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適應船舶行業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對《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實施工作進行全面評估的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組織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等單位對《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及《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合并修訂,形成了《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6月30日前反饋意見。
聯 系 人: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
電 話:010-68205620
電子郵箱:ship@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注明“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征求意見”
附件:
1、《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2、《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
2018年6月1日
附件1:
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 總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船舶行業管理,深化船舶工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推進船舶工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制定本規范條件。
(二)國家鼓勵企業做優做強,加強技術和管理創新,全面建立精益造船體系,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加快發展先進高效制造模式,提高船舶設計制造水平、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推進品牌建設,提升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資源和能源消耗,全面推行綠色造船。
(三)國家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船舶建造企業(以下簡稱規范企業)實行公告管理,并對已公告的規范企業進行動態管理,督促其保持并改進提高。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四)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產企業生產條件基本要求及評價方法》(以下簡稱CB/T 3000標準)定義的鋼質一般船舶生產企業。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范圍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六)遵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不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材料和生產工藝。
(七)生產場所用地具有長期的土地和岸線合法使用權,生產用地面積應與企業的生產規模相適應。
三、生產設施、設備和計量檢測要求
(八)具備與所建造船舶相適應的船臺或船塢、舾裝碼頭、起重設施、涂裝設施、廠房和倉庫,并應具有良好的交通環境及供電、供水、供氣能力。
(九)具備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船體加工設備、機加工設備、噴涂設備等主要生產設備,其性能和精度應能滿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具備滿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檢測手段和檢測儀器設備,包括密性試驗用設備、傾斜試驗用設備、無損檢測設備、理化實驗設備等檢測設備及各類計量器具。
四、建造技術能力要求
(十一)企業的造船生產應滿足現代總裝造船的要求,具備以中間產品組織生產為基本特征的總裝造船體系和作業流程。造船生產管理體制和生產組織形式應與作業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適應。
(十二)應按照精細化管理和準時化生產的要求建立工程計劃管理體系,能夠進行生產能力測算、生產資源與生產任務的量化平衡分析,建立生產工時管理體系,具有企業標準作業周期和作業指導書。
(十三)應設有專門的生產設計部門,具有現代造船生產設計能力,建立區域生產設計模式,船、機、電等專業能夠按區域配套出圖,為區域造船提供完整、準確、可靠的工藝信息、生產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十四)應具有與總裝化建造技術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船舶建造基礎數據管理體系和分析系統并取得應用效果,企業資源計劃(ERP)系統普及率應達到85%以上,數字化設計工具普及率應達到90%以上,關鍵工藝流程數控化率應達到80%以上。
(十五)企業主要生產技術指標應達到: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不高于0.20噸標準煤,鋼材綜合利用率達到90%以上,焊接自動化和半自動化率達到65%以上,涂敷系數不高于2.2,分段無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總段)上船臺(進塢)無余量搭載率不低于80%,下水(出塢)前舾裝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上述指標評定按照CB/T 4335《船舶建造技術水平評估方法》執行。
(十六)企業應按照船舶智能制造的要求建立船廠工業互聯網基礎設施,能夠針對典型生產環節進行設計數據的直接傳遞、生產狀態的及時感知,具有車間層面的制造執行管控能力。
五、技術創新和產品要求
(十七)企業應具有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具有省級及以上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機構,年度研發經費投入不低于主營業務收入的2%。
(十八)企業所建造的船舶產品應符合相關的標準、規范和國際公約,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要求。鼓勵企業打造國際知名品牌產品。
(十九)企業所建造的船舶應按照要求通過船舶檢驗機構的審圖、相關建造工藝認可,完成船舶建造各階段驗收,獲得船舶檢驗證書。
(二十)應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務管理體系和保修(包修)制度,為用戶提供相應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維修服務。鼓勵企業從制造向“制造+服務”轉型升級。
六、人員要求
(二十一)企業負責人中應有專人負責技術、生產管理工作,并具有相應的技術職稱和主管相關工作的經驗。
(二十二)應配有適任的、能覆蓋船體、船機、船電等專業的技術、檢驗和檢測人員。
(二十三)應具有與生產規模和所建造的船舶相適應的技術工人,全部船舶焊工均應持有船舶檢驗機構頒發的焊工證書,持證上崗。無損檢測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持證上崗。
(二十四)應建立企業規劃編制、經濟分析、風險控制、市場營銷等方面的專業化管理隊伍。
七、質量、節能和職業健康保證體系
(二十五)應按ISO 9001或GB/T 19001《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系,并通過第三方認證。
(二十六)應制定企業質量方針及質量目標,并建立和實施采購質量控制制度、過程質量控制制度、庫房及原材料管理制度、質量信息管理制度、技術管理制度、外包(外協)管理制度和質量追溯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二十七)應建立與所建造船舶相適應的質量檢驗部門并配備專職質檢人員,質檢人員應具備相關崗位任職資格和能力。歸檔保存船舶建造過程中全部檢驗資料和全套完工圖樣,交付時應有船舶檢驗機構頒發的檢驗證書。
(二十八)企業應按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并獲得第三方認證。建立、實施資源節約利用規章制度,通過全面的能源評審,制定能源管理目標和指標,落實節能降耗措施,不斷減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十九)企業應按ISO 45001或GB/T 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并獲得第三方認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開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設置完善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確保工作場所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并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工作。
八、安全生產、環保和社會責任
(三十)企業應按AQ/T 7008《造修船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和相關規定的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并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審。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三十一)企業應按ISO 14001或GB/T 24001《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并獲得第三方認證。建立、實施企業環境保護制度。企業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以及粉塵、噪聲等處理要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標準。新建、改擴建項目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并應通過環境保護驗收。
(三十二)企業應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九、監督管理
(三十三)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船舶行業規范管理工作,負責規范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動態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負責本地區/本集團規范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涉及規范企業動態管理的有關初審、數據匯總及相關材料報送,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核查等工作。
(三十四)企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申請企業須編制《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申請報告》(見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通過本地區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中央企業集團所屬企業通過所在中央企業集團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并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
2.各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中央企業集團負責對所屬企業的申請進行初審。初審須按規范條件要求對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附企業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3.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行業組織、專業機構等依據規范條件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4.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通過評審的企業進行審查并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三十五)規范企業的動態管理:
1. 規范企業應持續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相關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評,在自查自評報告中對企業涉及本規范條件的有關情況變化和改進提升等方面進行重點說明,并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評報告(見附件2),由各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審核后于5月底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央企業集團所屬企業應同時抄送所在地的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
2. 規范企業應積極配合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采取企業自查自評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是檢查規范企業達標項和年度指標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情況。
3. 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應適時對本地區(本集團)的規范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對每個規范企業的現場檢查原則上不應少于每兩年一次。
4.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行業組織或專業機構建立和維護規范企業信息數據庫和網上信息系統,開展規范企業管理信息匯總和分析工作,并對規范企業自查自評報告進行審查。根據規范企業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組織對規范企業執行《船舶行業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5. 鼓勵社會組織、公眾和媒體對規范企業出現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
(三十六)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出變更公告申請:
1.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2.企業注冊地址發生變化的;
3.中央企業隸屬的中央企業集團發生變化的;
4.規范企業之間兼并、重組導致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
企業應于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變更申請(申請報告見附件3),經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審核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變更公告。
(三十七)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重新提出申請:
1.企業生產地址搬遷的;
2.企業發生分立的;
3.與非公告的船舶建造企業進行兼并、重組的。
企業應于發生變化之日起1年內重新提出申請,由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進行初審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評審。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原規范企業公告。
(三十八)規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時上報年度自查自評報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檢查發現問題的;
3.經核實存在自查自評報告虛假統計數據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
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應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被要求進行整改的規范企業,應在完成整改后及時將有關情況經相應的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集團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十九)規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實確認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規范企業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既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又無已開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兩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或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的;
3.被兼并失去獨立法人資格的;
4.生產經營處于非正常狀態,已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的;
5.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
6.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并且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8.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9.發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重大事項的。
對擬撤銷規范企業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書面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相關企業在收到書面告知函之日起30日內,可書面提出陳述或申辯。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
被撤銷規范企業公告的,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
(四十)對列入公告但已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應按照規范條件要求進行整改。各地應綜合運用經濟、市場和法律手段,積極推動企業改進和完善生產條件,促進企業兼并重組,加快淘汰落后產能。
(四十一)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優先支持的基礎性依據。
十、附則
(四十二)對本規范條件的第五至第十條、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條,應按照CB/T 3000標準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
(四十三)本規范條件所引用的標準均以最新有效版本為準。
(四十四)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四十五)本規范條件自2018年 月 日起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3年第55號公告)和《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第45號公告)同時廢止。
附件:
1.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申請報告
2.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年度自查自評報告
3.船舶行業規范企業變更申請報告
附件2:
《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2013年,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了《船舶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自2014年正式實施以來,已組織申報、評審并公告了4批符合《規范條件》企業名單(以下簡稱:規范企業),對推動船舶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化解船舶行業產能過剩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加強對規范企業的動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于2016年又印發了《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行業發展面臨的新的形勢和幾年來的工作實踐,在對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實施工作進行全面評估的基礎上,組織開展《規范條件》及相關支撐標準的修訂工作。
一、修訂工作過程
2017年8月,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組織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以及相關單位專家成立專題工作組,對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實施工作進行全面評估,經過反復研究和專題研討,于2017年12月底形成了《船舶行業規范條件評估報告(初稿)》,并形成了《船舶行業規范條件》修訂思路與重點。
2018年2月6日,裝備工業司在2018年船舶行業管理工作座談會上就《船舶行業規范條件評估報告(初稿)》和《船舶行業規范條件》修訂思路與重點,聽取了參加會議的12個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2個市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以及有關船舶行業組織的意見。
2018年2月下旬,在對各方面反饋意見整理匯總和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工作組修改完善了評估報告初稿和《規范條件》修訂思路及重點。
2018年3月上旬,受裝備工業司委托,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聯合下發《關于請協助做好<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總結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征求有關地區船舶行業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及企業的意見,并通過中國船協微信公眾號廣泛征集對《規范條件》的修訂意見。
2018年4月下旬,在對各方面反饋意見整理匯總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規范條件》產業政策評估研究報告,并起草形成了《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修訂)》(初稿)。經裝備工業司組織研討,5月上旬形成了《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2018年5月17日,裝備工業司就《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修訂)》進行第一輪征求意見,范圍包括14個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2個市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7個央企集團公司以及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造船工程學會、中國機電進出口商會和中國船級社。
2018年5月29日,裝備工業司組織召開船舶行業規范條件修訂工作專題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意見,來自9個省級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6個中央企業集團以及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和中國船級社的代表參加了會議。會后,綜合會議討論情況和征求意見反饋情況,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
二、修訂工作思路和工作原則
(一)工作思路
通過提高行業規范條件的標準,進一步強化國家產業政策、規劃、標準的引導作用,加強船舶行業管理,深化船舶工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鼓勵企業做優做強,推動船舶工業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制造強國和網絡強國戰略思想,緊緊圍繞建設制造強國和海洋強國的戰略目標,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船舶工業高質量發展為主線,落實船舶工業轉型升級的具體要求。
二是進一步提高船舶行業規范條件門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動態調整。同步修訂規范條件和相關支撐標準,并采納國家和其他管理部門(環保、安全等)對船舶生產企業的最新管理要求;
三是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將《管理辦法》和《規范條件》合并修訂為一個文件。
三、內容結構
《船舶行業規范條件(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內容包括總則、基本要求、生產設施/設備和計量檢測要求、建造技術能力要求、技術創新和產品要求、人員要求、質量/節能和職業健康保證體系、安全生產/環保和社會責任、監督管理、附則共10章45條。
四、主要修訂內容
1、 第一條,增加了有關船舶工業高質量發展的要求。
2、第二條,增加了《船舶工業深化結構調整加快轉型升級行動計劃2016-2020》(以下簡稱《行動計劃》)中關于兩化融合、品牌建設等相關要求。
3、第三條,合并增加了《管理辦法》的相應內容。
4、第五條,根據2018年國家機構改革情況,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5、第七條,要求岸線和土地同樣具有合法使用權。
6、第十條,刪除了具體檢測設備測厚儀。
7、第十二條,增加了“建立生產工時管理體系”,以便對船舶建造的生產工時進行統計。
8、第十四條,根據《行動計劃》中信息化的相關要求,提高了企業資源計劃(ERP)系統普及率,數字化設計工具普及率和關鍵工藝流程數控化率的指標要求,分別提高5個、5個和10個百分點,并要求取得應用效果。
9、第十五條,根據CB/T 4335《船舶建造技術水平評估方法》的修訂情況,將“造船綜合能耗每萬元增加值”改為“萬元增加值綜合能耗”,將“分段上船臺(進塢)無余量制造率”改為“分段(總段)上船臺(進塢)無余量制造率”。
10、第十六條,新增加了有關推進智能制造的相關要求。
11、第十八條,根據《行動計劃》中提出的品牌建設要求,增加了“鼓勵企業打造國際知名品牌產品”。
12、第二十條,根據《行動計劃》中提出的積極發展“互聯網+”與服務型制造的要求,增加了“鼓勵企業從制造向“制造+服務”轉型升級”。
13、第七章和第八章,將與企業內部管理密切相關的質量、能耗和職業健康合并為第七章“質量、節能和職業健康保證體系”,將涉及公共管理的安全生產、環保和社會責任合并為第八章“安全生產、環保和社會責任”,相關的條號對應進行調整。
14、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建立質量、能源、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的標準分別為ISO 9001或GB/T 19001《質量管理體系 要求》、ISO 50001或GB/T 23331《能源管理體系 要求》、ISO 45001或GB/T 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ISO 14001或GB/T 24001《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對相關管理體系應為“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條文中增加相應的表述。
15、第二十七條,將“質檢人員應具備相關崗位任職資格”改為“質檢人員應具備相關崗位任職資格和能力”,將“建立質量追溯和責任追究體系”改為“建立、實施質量追溯和責任追究制度”。
16、第二十八條,單列能源管理體系,增加能源評審和制定能源管理目標的要求。
17、第二十九條,將OHSAS 18001改為新版的ISO 45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
18、第三十一條,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將“應通過環境保護部門驗收”改為“應通過環境保護驗收”,以強化建設單位的主體責任。
19、第九章的名稱由“規范管理”改為“監督管理”,將《管理辦法》第四條至第二十三條與《規范條件》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二條合并修訂為現在的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九條。
20、第三十九條,將《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2款“兩年以上無交付船舶,且無新接船舶訂單的”修改為“兩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或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的”。將原第3款“已停產,并宣布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修改為“生產經營處于非正常狀態,已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的”。
21、第四十一條,將“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改為“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優先支持的基礎性依據”,刪除“對未列入公告名單的企業,相關政策將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