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韓國“世越號”審判:用法律清算罪惡
2018-07-29 11:21:00
來源:法治周末
編輯:
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6月25日,韓國“世越”號船體調查委員會工作人員進入船艙內部,重啟失蹤者搜尋工作。視覺中國
7月19日,韓國“世越號”沉船事件4年過后,在遇難者家屬針對國家和船務公司提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針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國家在事故初期應對不力,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向每名遇難者提供兩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20萬元)撫恤金,同時向遇難者父母分別提供4000萬韓元撫恤金,向遇難者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等分別提供500萬至2000萬韓元撫恤金。
韓國會修法徹查事故真相
2014年4月15日晚,從韓國仁川港出發前往濟州島的“世越號”于16日上午8點50分在全羅南道珍島郡孟骨島和巨次島之間的孟骨水道發生傾斜,并于18日上午11點50分全部沉入水中。船上有前往濟州島修學旅行的325名學生、14名教師和104名普通乘客等共476人,最后有172人獲救,295人遇難,9人至今下落不明。
這是韓國建國以來最嚴重的海難,造成304人喪生(包括9名失蹤者),其中絕大多數是高中生。而在事故發生后的72小時黃金救援時間內,韓國政府不僅沒有及時派出足夠的救援力量,更是阻止民間自發救援團體,而已到達現場的官方救援人員大多也無所事事,拖延搶險時間。
事發時,時任總統樸槿惠整整7小時失聯,救援指揮中心遲遲沒有建立。有消息稱,她在那段時間里正在做發型、美容、或是整容。“失蹤的7小時”成了樸槿惠政治生涯中最大的污點之一,也是日后彈劾案的重要一環。
“世越號”事故發生后,韓國國會于2014年11月7日通過了“世越號”特別法系列法案,包括三部分,分別是旨在查明“世越”號沉船事故真相的《“世越號”特別法》、為保障國民安全而對政府組織進行改組的《政府組織法》修訂案,以及旨在根除隱匿犯罪所得收益行為的《俞炳彥法》。
《“世越號”特別法》的主要內容包括,組建特別調查委員會開展為期18個月的調查活動,包括由遺屬推薦的委員長等在內的17人將成為委員會的主力。另外,政府還將組建特別檢察小組配合調查活動。
《政府組織法》修訂案的主要內容為新設國務總理直屬機構國民安全處,海洋警察廳和消防防災廳分別被收編為國民安全處下屬的海洋警備安全本部和中央消防本部。新設國務總理直屬機構“人事改革處”,實現透明和公正的人事安排。
《俞炳彥法》則彌補了在沒收和追繳犯罪所得收益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類似“世越號”沉船事故等大型事故發生時,因存在非法行為而引發事故的加害者的非法收益以及轉入他人名下的非法收益都將成為沒收對象。
根據特別法,成立了由5名韓國國會議員、3名遇害者家屬等8人組成的“世越號”船體調查委員會,負責沉船船體調查、對船體打撈進行指導及檢查、遺物整理及失物招領并公布船體處理相關意見等。按規定,委員中至少6人有5年以上船舶、海洋事故處理相關經驗。
韓檢方展開事故全面調查
韓國檢方則主要從5個方面對事故展開調查,分別為“世越號”沉沒原因及違反乘客救援義務的責任、船舶安全管理和監督不力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救援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清海鎮船務公司實際所有人的責任、海運行業結構上的問題等。
2014年10月6日,“世越號”事故發生5個多月后,韓國大檢察廳終于公布對沉船事故的調查結果,結果顯示,沉船事故的直接原因為船務公司過度擴大船舶載重能力及超載,舵手操作不熟練等。
據韓國檢方調查,“世越號”所屬船務公司過度擴大載重能力和超載導致船舶穩定性嚴重惡化,加之舵手操作不熟練,致使船體往左傾斜,船舶失穩最終沉沒。韓檢方介紹,檢警聯合調查本部專家咨詢團給出了相同意見,且船舶海洋設備研究所和首爾大學船舶海洋性能優化研究事業團通過模擬分析得出了相同結論。部分人士指出船舶可能與暗礁或潛艇相撞的假說均毫無根據。
同時,韓國檢方還認為,沉船事故后海警應對不力導致遇難者增多。珍島交通管制中心(VTS)的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工作或制作虛假信號交換記錄,并在檢方開始進行調查后刪除電子監控文件。
事故發生后,海警方面立刻出動海警123號巡邏艇向事發現場派出警力,而海警抵達現場后未采取讓乘客立刻逃離船舶的措施。但在檢方開始調查后,海警制作虛假文件,隱瞞自身工作不到位的事實。
另外,韓國檢方還對清海鎮船務公司的實際所有人展開調查,實際船主俞炳彥已認識到“世越號”的結構性問題,但仍默許并指示船舶超載。在調查過程中,檢方還發現俞家人非法取得了子公司等約1836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0.6億元)的資金。檢方與此同時還對船舶進口、安全檢查、取得運航相關執照等海運行業的結構性問題進行了調查,并掌握了非營利法人“韓國海運組合”“韓國船級社”等有關機構進行的非法行為。
據統計,案件共有399人被立案,其中有154人被逮捕。沉船船長李準石和14名船員、安檢機構有關人員等113人被立案,其中61人被逮捕。海警有關負責人17人被立案,5人被逮捕;海運行業機構負責人269人被立案,88人被逮捕。
逃跑船長被處無期徒刑
2014年10月27日下午,韓國光州地方法院對當年4月發生沉船事故的“世越號”客輪船員進行最后一次法庭審理。檢方在庭上要求法院以謀殺罪名判處船長李準石死刑,判處大副姜某、二副金某、輪機長樸某無期徒刑,判處其余船員15至30年有期徒刑。
檢方表示,船長李準石作為“世越號”總負責人,間接制造了這起事故,且違反了《船員法》規定的船長應最后一個離開船舶的相關規定。另外,在進行“要求乘客留在船內”的廣播后,李準石沒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或進行相關努力,在離開船舶后也沒有進行任何救援,這無異于謀殺。
檢方還表示,依據《海運法》中的航運管理規定,以及《水難救護法》相關規定,這些船員可以看作是”世越號”的擔保人。在“世越號”有可能沉沒,以及乘客在艙內等待進一步指揮、救援相對容易的情況下,這些船員都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
經過審理,法庭認為,無法證明李準石明知其行為會導致乘客死亡或有殺人動機,因此謀殺罪名不成立。由于“置乘客于不顧的惡劣瀆職行為”及對船只的非法使用導致“不必要的死亡”。
2014年11月11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船長李準石被判有期徒刑36年,其余14名船員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至30年。事故發生時已69歲的李準石,判處36年有期徒刑相當于無期徒刑。
韓檢方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繼續要求判決船長李準石死刑。2015年4月28日,韓國光州高等地方法院對“世越”號沉船事故涉案船長等15名船員進行二審宣判,認定船長李準石謀殺罪名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
二審判決中,除李準石之外,其余14名船員的刑量均被減輕,減為1年6個月至12年不等。2015年11月12日,韓國最高法院對“世越”號客輪傾覆案件作出終審裁決,船長李準石“故意殺人罪”成立,處無期徒刑。
韓法院判決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韓國國會出臺的《“世越號”特別法》,“沉船事故賠償及補償審議委員會”向遇難者支付了人均4.2億韓元的賠償金和5000萬韓元的撫恤金,針對其他遇難者則根據年齡、職業等提供金額不等的賠償金和撫恤金。118名遇難者家屬拒絕根據《“世越號”特別法》進行賠償,認為國家的責任應通過訴訟依法追究
2015年9月,118名遇難者家屬把國家和“世越號”所屬公司青海鎮海運告上法院,要求通過訴訟依法追究國家的責任,要求政府和清海鎮海運賠償1071億韓元。遇難者家屬主張,政府未能做好“世越號”安全檢查等管理和監督工作,在發生沉船事故后,也未能積極采取營救措施,從而造成了嚴重損失,應負起賠償責任。
今年7月19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作出判決。根據判決,法院認定“世越號”傾覆后,國家初期應對和救援開展不力,致使損失擴大。法院表示,“世越號”所屬清海鎮海運公司和國家過失導致本次事件發生,法院認定雙方的賠償責任。
尤其,船務公司在超載和貨物固定不穩的情況下讓船舶出航,船員們通過廣播讓乘客就地待命,而自己卻先逃離。同時,海警未采取讓乘客撤離船體的措施,并未盡保護民眾生命安全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