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商法修訂正式征求意見
2018-11-06 07:56:44
來源:中國船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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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11月5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及其修訂說明,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至今年12月7日!墩髑笠庖姼濉纷顬槿岁P注的是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納入海商法的調整范圍,并明確了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歸屬,以及建造中船舶抵押權、船舶留置權的法律適用規定。
為便于了解修訂內容,《征求意見稿》采用了表格對照形式。交通部特別強調,在起草過程中,各相關方面對于是否將內河運輸納入《海商法》調整范疇、是否增補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專章、是否將受承運人委托、受貨方委托在港區內從事貨物作業的人納入《海商法》范疇、是否需要將航次租船合同調整到第七章租船合同予以定性和規范以及賠償責任限額的提高等問題開展了積極討論,請在研提意見時予以重點關注。
有關單位和個人請于2018年12月7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http://www.mot.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意見征集”點擊“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2、電子郵箱:jtbtfc@mot.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條法一處(郵編:100736)
《征求意見稿》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擴大調整范圍;趪鴥人坟浳镞\輸的重要性、《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廢止后帶來的法律調整缺失,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納入海商法的調整范圍,將“海上運輸”的范圍擴展為“海上或者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并相應將船舶范圍由“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動式裝置”擴大為“海上或者與海相通可航水域的移動式裝置”。同時,新增“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合同”一章,對水路貨物運輸合同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做出規定。(總則、第五章)
2.新增船舶污染損害賠償專章。(第十三章)
3.完善船舶物權制度。引入并明確了份額抵押的概念和實現方式;增設第五節“船舶留置權”,明確了船舶留置權的實現方式和消滅情形,提出“除另有約定外,造船人、修船人留置船舶滿二個月后,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可以依法拍賣所留置的船舶,從賣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以及“船舶因他人申請被法院扣押并拍賣、變賣的,享有船舶留置權的造船人、修船人的受償權利不受影響。”同時,增設第六節“建造中船舶物權”,明確了建造中船舶所有權定義及所有權歸屬、建造中船舶抵押權實現方式及消滅情形,提出“建造中船舶所有權由造船人享有。但是,船舶建造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建造中船舶設定抵押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船舶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選擇投入資金完成船舶建造的,所投入資金在拍賣、變賣該船舶所得價款中,先于船舶抵押權受償,但不影響本法規定的船舶優先權和船舶留置權的受償。”
4.規范船員權利和義務。為與我國參加的《2006年國際海事勞工公約》《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接軌,并與國內相關海事行政法規銜接,突出和強調以人為本,提升海員職業吸引力,通過修訂進一步明確了船長在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權力與責任,強調了船長的獨立決定權,強化了對船員財產和船員遣返權益的保護。
5.完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制度。(第四章)
6. 理順《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與海商法的關系。(第十章)
7.完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明確規定船舶管理人可以成為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提高責任限額至《<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1996年議定書》的標準,并取消沿海與內河船舶的“雙軌制”適用。(第十二章)
8. 補充保證和告知義務制度。(第十四章)
9. 完善訴訟時效制度。(第十五章)
10. 健全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規則。(第十六章)
現行《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經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于1993年7月1日正式實施,至今已25年,在規范我國海上運輸關系和船舶關系、促進海上運輸和經濟貿易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我國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經濟貿易形態、航運產業結構、國際國內法律環境等已經發生巨大、深刻的變化,現行海商法構建的法律制度體系在很多方面已滯后于發展,不能有效適應航運和貿易發展的需要,因此,亟需進行全面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