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造船合同中常見“不可抗力”條款及比較
2020-02-17 18:16:00
來源:中國船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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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自新冠病毒疫情發生以來,已經陸續有報道稱國內部分造船企業推遲開工,給生產進度造成影響。盡管疫情持續時間現尚不明確,但有報道指出部分地區的復工率可能影響企業正常運轉的效率。近期已有報道國內造船企業也發出了“不可抗力”通知主張延期交船。說明我國企業已經開始為疫情可能帶來的合同延期和履行困難采取應對措施。雖本次疫情在很多方面符合“不可抗力”構成要件,但因適用法律和合同措辭不同,國際造船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與我國合同法下的“不可抗力”制度存在較大差異。本文將從該差異入手,對相關法律問題加以分析、總結,進而對國內船企提出應對建議。
國內船企所參與的國際造船合同中準據法不一定是中國法,實踐中以適用英國法居多。“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本為大陸法系的概念,而普通法系長期信奉“嚴守合同義務”原則,對“不可抗力”這一大陸法學概念的認定并不穩定。所以,適用普通法較多的國際合同(包括造船合同)中,一般通過專門條款約定“不可抗力”,而且造船合同中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條款主要針對船舶建造中的“Permissible Delay(可允許延誤)”問題。
本文選擇了以下常見國際造船合同格式,并選取其中幾項主要因素加以對比,以最大程度反映不同合同格式“不可抗力”條款之間的差異與各自特征,具體參下表:
●1974年日本航運交易所新造船合格格式(下稱“SAJ 1974”)
●2007年波羅的海航運公會標準新造船合同格式(下稱“Newbuildcon 2007”)
●2000年挪威標準新造船合同格式(下稱“Norwegian 2000”)
●1999年歐洲船舶建造人和船舶修理人協會造船合同格式(下稱“AWES 1999”)
●中國船舶工業貿易公司船舶建造合同格式(下文簡稱“中船合同”)
●2012年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新造船合同格式(下稱“CMAC上海格式”)
通過上表可知不同造船合同格式的“不可抗力”條款之間存在差異。這些差異主要體現在“不可抗力”的概念描述、列舉的事件、不可抗力通知的要求、買方對異議權的棄權等方面。這些差異則要求合同締約方在履行過程中應尤其注意合同的具體措辭。
特別感謝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院長初北平教授擔任欄目審稿專家。
注:史強,大連海事大學博士研究生,伯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黃青業,伯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