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0.50%燃油硫含量限制規定系列實施決議和通函
2020-06-16 15:09:14
來源:中國船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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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國際海事組織(IMO)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 74 屆會議(MEPC 74)、海上安全委員會第 101 屆會議(MSC 101)分別于 2019 年 5 月、6 月通過/批準了關于 2020 年0.50%燃油硫含量限制規定的一系列實施決議和通函。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梳理一下吧!
一、《2019 年船上在用燃油硫含量驗證用船上取樣指南》(MEPC.1/Circ.864/Rev.1)
該通函針對MARPOL公約附則VI第14條規定的船上使用燃油的硫含量限值要求,給出了在船上燃油的取樣指導。
包括:
● 取樣點設置
● 船上取樣方法及程序
● 燃油樣本標識
對于船上燃油取樣點設置,新增要求安裝或指定一個或多個取樣點,以便取得在船上使用或運載的燃油的代表性樣品。
二、《港口國處理不合規燃油應急措施指南》(MEPC.1/Circ.881 )
該通函針對MARPOL公約附則VI第18條規定,即當發現船舶不合格燃油的港口國可根據相關情況和證據采取相應行動,為港口國處理不合規燃油可能采取的應急措施提供指導。
相關應急措施主要包括:
● 船舶和港口國應考慮的應急措施
● 不合規燃油的使用或排放要求及載運限制
● 港口國、船旗國和船舶應合作解決不合格燃油問題
三、《早期應用MARPOL 附則VI 燃油樣品驗證程序》(MEPC.1/Circ.882 )
MARPOL公約附則VI附錄VI規定了燃油樣品的燃油驗證程序,MEPC 74批準了《MARPOL附則VI燃油樣品的驗證程序第18.8.2或14.8條)修正案》。為保證該要求的有效實施及控制,MEPC 74會議批準了《早期應用MARPOL附則VI燃油樣品的驗證程序》,以鼓勵盡早應用該修正的驗證程序。
該修正案提供了一個統一的方法,以確定船上交付、在用或攜帶以供使用的燃油是否符合適用的MARPOL附則VI第14條關于硫限值的規定,主要包括:
● 新增“低閃點燃油”、“燃油硫含量”、“MARPOL交付樣品”、“在用樣品”、“船上樣品的定義”
● 新增“在用和船上燃油取樣和測試”
● 新增“在用燃油取樣點”
● MARPOL交付燃油樣品驗證程序
● 在用和船上燃油樣品的驗證程序
四、《單一監測儀器故障時持續合規性的指示以及廢氣清洗系統(EGCS )不符合2015 EGCS 指南(MEPC.259(68)決議)規定時應采取的建議行動指南》(決議)規定時應采取的建議行動指南(MEPC.1/Circ.883 )
2015 EGCS指南(MEPC.259(68)決議)規定了EGC產品生產階段與實船試驗階段的試驗和檢驗要求。目前2015 EGCS指南正在進行全面審議修訂。為解決當前EGCS在實船應用中遇到的緊迫問題, MEPC 74會議批準了該指南。
該指南規定了廢氣清洗系統(EGCS)故障時應采取的適當行動,主要包括:
● 系統故障的適用范圍
● 出現短期臨時排放超標的原因
● 出現傳感器故障時持續合規性的臨時指示應采取的適當行動
五、《成員國/ 沿岸國最佳實踐指南》(MEPC.1/Circ.884 )
該通函規定了成員國/沿岸國確保有效實施MARPOL附則VI義務可采取的最佳實踐措施,主要包括:
● 燃油買家/購買者、船東、交易商等定義
● 最佳實踐指南實現的目標
● 最佳實踐措施
六、《2019 年MARPOL 附則VI 0.50% 硫含量限值統一實施指南》(MEPC.320(74)決議)
該指南給出了船舶實施計劃風險評估以及合規性監督和控制的相關規定。
主要包括如下4方面:
● 不同燃油的定義
● 關于燃料和機械系統的影響
● 驗證、控制機制及行動
● 明確燃油不可用的報告程序和提供FONAR報告格式
七、《2019 年MARPOL 附則VI 第3 章港口國控制導則》(MEPC.321(74) )
該導則針對MARPOL附則VI第3章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的港口國控制檢查行為、缺陷認定和控制程序應用給出了統一指導。
主要包括如下3個方面:
● 對要求攜帶IAPP證書船舶的檢查
● 非本附則締約國船舶和其他不要求攜有IAPP證書船舶的檢查
● 聲明未能獲得合規燃油
八、《供應商交付合規燃油》(MSC-MEPC.5/Circ.15 )
SOLAS第II-2章和MAPROL附則VI第14條和第18條規定了關于燃油安全和燃油質量的條款。為保證該要求的有效實施及控制,MEPC 74會議批準了該通函。
本通函建議締約國采取所有合理步驟,來推進符合MARPOL附則VI合規燃油的供應,主要提請締約國政府敦促燃油供應商酌情考慮:
● 保障船用燃油質量的燃油購買者/使用者的最佳實踐指南(MEPC.1/Circ.875)
● 保障船用燃油質量的燃油供應商的最佳實踐指南
(MEPC.1/Circ.875/Add.1)
九、《加強船舶使用燃油安全的臨時措施的建議》(MSC.465(101) )
SOLAS第II-2 /4.2.1條規定了船用燃油的最低閃點要求,MARPOL公約附則VI第14條和第18條規定了燃油安全相關的其它要求。為加強船舶使用燃油的安全,IMOMSC 101會議通過了《加強船舶使用燃油安全的臨時措施的建議》,并以MSC.465(101)決議的形式發布。
該決議提出了船舶使用燃油安全的臨時措施建議,主要包括如下四方面的要求:
● 報告供應商供應燃油不合規的情況
● 對供應不合規燃油的供應商采取適當行動
● 鼓勵應用最新的燃油標準和燃油使用安全指南
● 報告不合規燃油對船舶、人員、機械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
如需了解詳情,請登陸中國船級社(CCS)網站(www.ccs.org.cn)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