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韓兩船相撞雙方合意選擇上海海事法院審判
2020-09-08 15:45:47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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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圖源:Getty
中國海事司法國際影響力漸顯。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全國海事審判典型案例,有案例顯示,兩艘外籍船舶在中國管轄海域之外發生碰撞后,協議選擇中國海事法院處理糾紛。最高法指出,雙方合意選擇上海海事法院行使涉案糾紛管轄權,充分彰顯了中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案情顯示,2015年9月21日起,朝鮮籍船舶“禿魯峰3”(“TU RU BONG 3”)輪根據與案外人先鋒事業所之間的租船合同,作為捕撈作業漁船的輔助船,在朝鮮半島東部海域從事捕魚加工作業。2015年10月1日,“禿魯峰3”輪拋下了海錨,停泊于東經131°31.26′,北緯39°12.56′,在船艏船艉顯示停泊燈和捕魚信號燈,并為吸引魷魚,打開了12個工作燈,大約北京時間凌晨一時許與韓國籍貨船“海霓”輪相撞。其后,原告與被告就涉案糾紛協商不成,于2017年3月20日達成管轄權協議,約定就涉案船舶碰撞事故所產生的或與該碰撞事故有關的一切糾紛交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轄。
上海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均系外國法人,本案具有涉外因素。雙方當事人在訴前簽訂管轄權協議,合意選擇本院行使涉案糾紛管轄權,審理過程中對此亦未持異議。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八條“海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管轄的,即使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法院對該糾紛也具有管轄權”的規定,本院對雙方當事人書面協議選擇本院管轄予以確認。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選擇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糾紛。本院確認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糾紛。海商法及有關規定是調整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的特別法,應當優先適用。同時,本案應當依據《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規定確定涉案雙方船舶應當遵守的航行規則。根據事發當時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最終認定“海霓”輪應承擔本起事故80%的責任,“禿魯峰3”輪應承擔20%的責任。上海市高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查明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涉及兩艘外籍船舶在海上發生碰撞后,雙方協議選擇我國法院管轄并適用我國法律,充分體現了我國法院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更彰顯了我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影響力。”最高法指出,本案的典型意義有兩個方面:關于管轄問題,本案當事人均為外國企業、碰撞事故發生地并非位于我國管轄海域,其他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均不在我國境內,但雙方當事人在訴前簽訂管轄權協議,合意選擇上海海事法院行使涉案糾紛管轄權,符合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八條的規定。關于法律適用問題,本案當事人在我國法院訴訟過程中均選擇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糾紛,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允許當事人在海事侵權糾紛中協議選擇法律適用,無論是從行為的民事侵權性質、法律效果以及國際私法的發展趨勢來講,都具有較為充分的理論和實踐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