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西發布新規填補船對船過駁作業監管空白
2021-12-07 13:36:30
來源:中遠保險經紀
編輯:
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巴西國家水路交通局(ANTAQ)首次對船舶間液體散貨轉運和過駁作業進行了規定。
ANTAQ發布了2021年10月28日第59號決議,該決議從下個月執行,監管巴西水域的船對船(STS)過駁作業。
ANTAQ披露,基于公眾的頻繁咨詢,有必要規范這一問題,澄清關于在該國為STS運輸過駁作業提供服務的船舶授權要求。
到目前為止,聯邦機構和其他監管機構都沒有密切關注巴西近海的STS過駁作業。因此,由于缺乏監管,近年來的STS過駁作業數量無法確定。
面對新的深水探索、海工活動及船舶技術的進步,STS作業有了大幅增長的趨勢。
關鍵點
聯邦機構沒有引入嚴格的規則和進行市場干預,給予法律上的確定性,只是定義了適用的模式和制度,制定了一般的指導方針,并要求航運公司報告其STS作業。
定義
ANTAQ第59/2021號決議已于2021年12月1日生效,該決議對服務授權和作業許可作了以下定義:
船對船作業(STS):在位于巴西管轄水域的船舶之間進行石油和石油產品、天然氣和生物燃料的轉運或轉移,而不使用管道、岸罐或岸上水道碼頭泵。
若轉運貨物源自或運往經ANTAQ注冊的水上運輸配套設施時,不構成STS業務。同樣,在海上向船舶交付燃料和潤滑油(燃油)也不屬于該定義范圍。
STS支援作業:由不載貨的海上供應船(在無遮蔽區域作業時)或港口支持船(在有遮蔽區域作業時)執行。
轉運區:這是一個地理參照區域,海事當局允許在此進行STS作業。STS作業允許船舶系泊或錨定在一個遮蔽區域,在無法拋錨的水域移動并進行復雜操作,進港和系泊是在航行船舶和其中一船停泊時進行。
雖然聯邦監管機構并沒有要求STS業務事先授權的義務規定,但根據新的決議,所謂的Empresa Brasileira de Navegação – EBN (巴西航運公司)進行此類作業,即使使用租船,須就該船每月的吞吐量及在同一轉運區停留的時間向ANTAQ提交報告。
報告要求
應報告的作業內容包括將貨物卸載到固定或浮動平臺上,包括鉆井平臺、源自或運往浮式儲油船(FSU)的貨物、與岸上碼頭相連的浮式儲存氣化裝置(FSRU)、或油輪。
未能遵守決議概述的報告要求是一種違法行為,可能導致監管機構的行政制裁,但不影響其他當局管轄范圍內的進一步處罰。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在巴西水域作業的船舶和平臺有義務報告海上傷亡事故,尤其是涉及人身傷害或潛在的環境破壞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