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紹爾群島加入《香港公約》
2024-01-22 20:31:58
來源:中國船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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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馬紹爾群島成為《2009年香港國際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公約》(《香港公約》)的締約國。
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海洋事務副專員Nicholas Makar1月18日向國際海事組織(IMO)秘書長Arsenio Dominguez交存了加入書。
隨著利比里亞和孟加拉國的加入,《香港公約》2023年6月26日滿足了所有生效條件。
幾個月后,在巴基斯坦加入公約后,包括土耳其在內所有主要的船舶拆船國家,印度、孟加拉國和巴基斯坦都已成為締約國。
2009年5月11日至15日,國際海事組織(IMO)在中國香港召開“安全與無害環境拆船國際大會”。大會通過了首個以中國城市命名的國際公約——《香港公約》。為將綠色環保理念貫徹到船舶的整個生命周期,對船舶進行出生到拆船廠的全周期監管,《香港公約》在船舶的設計和建造、營運、拆解三方面都提出了相關要求!断愀酃s》于2009年5月15日通過,但真正生效需要得到至少15個成員國的支持,且這15個國家的合計商船噸位不少于世界商船噸位的40%,且這些國家在過去10年的最大年度總拆船量合計不少于其商船總噸位的3%,滿足以上條件之日起 24 個月以后生效。
香港公約目前有以下締約國:孟加拉國、比利時、剛果共和國、克羅地亞、丹麥、愛沙尼亞、法國、德國、加納、印度、日本、利比里亞、盧森堡、馬耳他、馬紹爾群島、荷蘭王國、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葡萄牙、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爾維亞、西班牙和 土耳其。
該公約將于2025年6月26日實施。
根據中國船級社官網發布的通知,公約的范圍和對船舶的要求如下:該公約適用于懸掛締約國國旗500GT及以上國際航行船舶和在締約國管轄范圍內作業的拆船廠,主要要求包括:
對船舶的要求
⑴有害物質控制應禁止和/或限制船舶安裝或使用公約附錄1所列的有害物質(包括石棉、多氯聯苯、消耗臭氧物質和有害防污底系統)。
⑵有害物質清單(IHM)
①有害物質清單應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組織予以驗證。有害物質清單包括三部分:船舶結構和設備中包含的有害物質(第I部分)、操作產生的廢料(第II部分)和物料(第III部分)。
②自2025年6月26日起,每艘新船上應存放一份有害物質清單。該清單應將本公約附錄1和2所述的船舶結構和設備中包含的有害物質及其位置和大約數量作為清單的第I部分列出。
③現有船應盡實際可能在不遲于2030年6月25日或在準備拆解前(如此時間為更早)制定有害物質清單。
④在拆船前,有害物質清單除了包含已適當維護和更新的第I部分外,還應包含第II部分——操作產生的廢料和第III部分——物料,并應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結合本組織制定的指南予以驗證。
⑶檢驗和發證適用本公約的船舶應接受下列檢驗:
①初次檢驗:在船舶投入營運前或在《國際有害物質清單證書》簽發前進行。該檢驗應驗證有害物質清單第I部分符合本公約的要求。
②換證檢驗: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但不超過5年進行。該檢驗應驗證有害物質清單第I部分符合本公約的要求。
③附加檢驗:應船東請求,在結構、設備、系統、配件、布置和材料經過改變、更換或重大維修后,可根據情況進行總體或局部附加檢驗。該檢驗應驗證船舶經過任何此類改變、更換或重大維修后仍然符合本公約的要求,并且對清單第I部分已視必要進行了修正。
④最終檢驗:在船舶退役前和拆船開工前進行,驗證有害物質清單、拆船計劃和拆船廠符合本公約要求。檢驗合格后,簽發《國際適合拆船證書》。
對拆船廠的要求
⑴締約國拆船廠應得到其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組織的授權,應只接受公約適用的船舶或者符合公約要求的船舶。
⑵經締約國授權的拆船廠應制定一份拆船廠計劃(SRFP)。
⑶在任何拆船活動開始前,拆船廠應制定一份船舶特定的拆船計劃(SRP)。拆船計劃應經對拆船廠進行授權的主管機關批準。
其他注意事項
⑴船舶有害物質清單(IHM)的制定,可參照國際海事組織(IMO)《2023年有害物質清單編制導則》(MEPC.379(80)決議)進行。MEPC.379(80)決議包括對含西布曲 尼的防污底系統的指導,取代IMO于2015年通過的MEPC.269(68)決議。
⑵拆船計劃(SRP)的制定可參照IMO《2011年拆船計劃制定導則》(MEPC.196(62)決議)進行。
⑶拆船廠計劃(SRFP)的制定可參照IMO《2012年安全與環境無害化拆船導則》(MEPC.210(63)決議)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