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新華物流與 Spar 的“簽字效力”之爭
2015-01-12 17:00:41
來源:tradwi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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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這家中國租船商堅稱,所涉租約的擔保合同是由其前執行董事長賈鴻祥簽署,鑒于他當時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因此這一保函對公司不具約束力。
根據《貿易風》在聆訊開庭前獲得的法律文件,大新華物流(GCL)認為,船東Spar Shipping所持的租約擔保是由其前執行董事長簽署,但這不足以對它產生履約效力。
大新華物流的代表律師—夏禮文律師事務所(Holman Fenwick Willan)在文件中解釋稱,只有由在國家工商總局登記注冊的法定代表簽署的擔保合同,才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大新華物流就此指出,盡管賈鴻祥當時職位很高,但他并不具有這一權限。
本月晚些時候,這兩家公司就將在倫敦高院,就一起3000萬美元的索償官司展開爭辯。事件起因是挪威Spar因3艘散貨船租約被撤,而將海航集團(HNA)旗下的大新華物流(GCL)告上法庭。
據悉,所涉超大靈便型船是被租給大新華物流的子公司—大新華輪船(GCS)。但隨著后者被清盤,Spar的律師便將矛頭指向提供擔保的母公司,認為大新華物流應對租約負責。
《貿易風》之前就曾報道,大新華物流已宣告這一擔保合同為無效合約。有關這家中國運營商在“訴訟大戰”中的辯護理由,上述文件還透出一些之前未曾披露的細節。
賈鴻祥是于2010年3月簽署上述擔保合同,當時他是這家上海公司的執行董事長,并在同年12月31日成為董事長。同時,賈還是大新華輪船的執行長。
《貿易風》近期獲得一份于6月提呈的文件,其中寫道,當時大新華物流登記的唯一法定代表人是李清。
夏禮文律所的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只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實上有權為公司,及代表公司簽署擔保合同。”
律界人士向《貿易風》透露,Spar并非唯一一家在與中國對手方產生違約糾紛時,面對上述辯護理由的公司。中方的說法都是,就法律上來講,一家公司只有一個人有權簽署航運合同。
但這也不是海航集團唯一一次在糾紛當中,試圖就賈鴻祥簽署的合同避開履約責任。去年,海航在倫敦的代表律師—來自威寶律所(Wikborg Rein)的Christopher Grieveson曾在美國及英國的法庭文件中透露,賈鴻翔已在?诠簿职l起的調查中承認受賄。Grieveson當時指出,這讓公司有權解除對沙鋼船務(Shagang Shipping)的相關擔保責任,也即解決雙方的爭議核心。沙鋼在這單官司的代表律師是來自夏禮文律所(HFW)。
截至發稿時,本報尚未獲得Spar在這起官司中提交的法律文件,也即它的反駁觀點尚未可知。此外,Spar的執行董事Jarle Ellefson也以訴訟尚在進行為由,拒絕給予置評。
《貿易風》上月曾報道,Spar威脅稱如果大新華物流贏得官司,它就將以“提供經紀服務存在瀆職”(negligent provision of broking services)為由,向挪威經紀行柏拉圖(RS Platou)發起追索。但即將與克拉克森完成合并的柏拉圖堅稱,該項索賠毫無事實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