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par在與大新華“簽字效力”一案中獲勝
2015-03-27 17:13:30
來源:貿易風
編輯:
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法官判定,由大新華前執行董事長所簽散貨船租約擔保協議,足以對這家海航集團(HNA)子公司起到法律約束力。
針對大新華物流(GCL)高管是否具有簽署擔保合同的權限,并對該公司起到履約效力一案, Spar Shipping已在英國高院獲得勝訴。
英國王座商業法庭法官Oliver Popplewell判定,大新華物流時任執行董事長賈鴻祥有權就3份定租合約簽署擔保協議。盡管中方堅稱,中國法律規定只有另一位級別更高的董事長才具有這一權限。
但Popplewell指出,根據相關證據推定,該公司董事長李清不僅知曉這些保函的存在,并曾授權賈簽署這些合同。
法官寫道,“我在做出下述判斷時未曾遲疑,即李先生曾明確授權賈先生簽署這些擔保協議。”
“亦或者,我至少可以斷定,李先生當時在明知道賈先生將會簽署這些協議,并因此對大新華物流施以履約責任時,仍未采取任何行動駁回這一權限,取消他這么做的權利。”
挪威船東Spar的索償目標其實是大新華物流的分支-大新華輪船(GCS),金額為3000萬美元。相關事件源起5.8萬噸級Spar Capella輪、Spar Vega輪(均造于2011年)以及5.3萬噸級Spar Draco輪(造于2006年)所引發的租約糾紛。
Spar于2011年撤回上述船舶,原因據稱是大新華輪船多次欠租。
追索遭遇香港清算
Spar原本是通過仲裁向大新華輪船實施追索,但后者在香港被執行清算后,它便將矛頭轉向大新華物流。理由即是,海航下屬的大新華物流曾為上述定租合約提供擔保。
但大新華物流的代表律師Michael Coburn則稱,賈并不具備簽署這類擔保合同的權限,因為李清才是時任公司董事長,而且這份擔保協議未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登記。
目前尚未確定,大新華物流須為此支付多少償款。
《貿易風》之前曾報道,Spar曾威脅稱如果法庭作出有利于大新華物流的裁決,它就將向挪威經紀商柏拉圖(RS Platou)發起追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