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寶運石油遺留索償問題懸而未決
2015-07-27 17:50:48
來源:貿易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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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該國一名法官判定,船東及運營商不得通過在新加坡法院發起“競合權利訴訟”(interpleader)尋求庇護,以解決寶運石油(OW Bunker)的遺留索償問題。
根據新加坡高院法官Steven Chong的決議,船東公司仍將面臨繼去年11月這家丹麥燃料商破產之后,不斷出現的相互重疊的索償申請。
這也是繼英國判決之后,對船東及運營商的再次打擊。相關糾紛的原因是,寶運的存活分支、有擔保貸款商-國際荷蘭集團(ING)以及現貨供應商都在就同一批燃料供應發起索償。
律師行Clyde & Co 稱,“采購方的處境未變,可以說仍舊面臨二次償付的風險,”
目前,共有13單“競合權利訴訟”的案件擺在Chong的桌面上,它們是由船東及運營商在Precious的牽頭下發起。(注:確定“競合權利訴訟”,是指一方將爭議款項存放在法庭,并要求法庭幫助厘清其中的競合權利。)
盡管船東方的一位律師稱,法官應可自主決定如何判定權利分配以解決糾紛,但Chong堅稱,法庭對于“競合權利訴訟”案件的決定權受到國會嚴格限制。
“如果隨意放開‘競合權利訴訟’為訴方減壓,這將導致索償人開閘放水般源源涌入-包括原本并不認為自己具備合法權限被傳召參與這類訴訟的債權方,目的是摸清法庭如何評估它們的債權,”他在一份67頁的判決文件中寫道。“這不僅有失妥當,甚至近乎濫用司法程序。”
在新加坡,“競合權利訴訟”只有存在切實有效的競合權利時,才會被準許。但法官認為本案當中,現貨供應商這方不可能贏得官司,因為它們對產品所交付的船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這與美國轄區相反,那里的現貨供應商擁有這一優先權,而且法官也不愿放棄“競合權利訴訟”程序。
“但本法庭沒有證據證明,任何現貨供應商有意圖、或有任何理由在這一轄區主張債權。因為新加坡在處理燃料費未付一事時,承認的是海事優先受償權,”Chong寫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