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TX大連,要錢怎么這么難!
STX大連韓國高管自“降”身價
就在STX大連這艘大船即將沉沒之際,STX大連那些韓國高管也開始紛紛“跳船”,為獲得賠償,不惜自“降”身價。
據悉,多名原STX大連造船的韓國高管因為欠薪向中國法院起訴。據了解,這些韓國高管年薪最少都超過70萬,最多將近100萬元人民幣。他們稱STX大連造船以經營不善為由從2013年開始拖延支付工資,并且單方終止合同。為此他們向中國法院起訴STX大連造船,要求被告支付包括拖欠的退職金、年度成果獎金、2013年工資及獎金以及部分經濟補償金等,合計數十萬元。
不過有意思的是,雖然這些韓國高管原來在STX大連造船分別擔任副常務、室長等職務,但是他們在向法院起訴時并不承認自己是公司高管,而強調只是一般的公司管理人員,因此要求被告按照中國法律規定以普通員工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大連市2012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5年半。)
而STX大連造船稱,公司確實存在欠付原告工資。原因是由于被告受到國際造船形勢的影響產生停產停業的現狀,2014年6月6日,被告獲得大連中院關于受理重整的申請,現處于重整階段。STX大連造船堅稱,原告任職期間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為企業進入破產重整階段停產停業的現狀承擔一定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企業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應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在被告任職期間系高級管理人員,也應適用上述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如果按照該規定,顯然這些高管很難拿到更多的補償。
不過,法院并不認可STX大連造船的說法。法院稱從單位組織機構圖可以看出,STX大連造船雖然設立了常務、專務、主任、代理、社員、次長、部長、室長等職務,但是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因此,被告提出原告擔任的室長職務屬于高級管理人員的事實主張,法院不予認定。
法院最終判決,STX大連造船必須按照中國公司法規定向原告支付相關補償金,幾名韓國“高管”最終如愿以償,在離開STX大連造船后享受到了“普通員工”待遇,拿到數十萬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