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皖神舟67”輪翻沉事故結案
三、對事故責任人及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1.金葉貴,蚌埠神舟公司“皖神舟67”輪項目經理。實際負責“皖神舟67”拖輪的舾裝、安全和試驗工作。未認真落實項目經理安全生產責任,沒有嚴格執行公司船舶試航、試驗安全操作規程有關規定,未經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備進行試航工作,試航應急預案沒有進行培訓和演練,試航人員超載,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其行為涉嫌犯罪,鑒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2.王向陽,美國船級社中國有限公司檢驗機構驗船師。檢驗把關不嚴,該輪駕駛室左、右舷的側門為脫險通道,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要求,上述側門應向外開啟,但現場勘查時發現該輪駕駛室除了安裝了外開風雨密門外,在內側還加裝了只能內開的防火門,導致駕駛室眾多人員在事發混亂時難從側門逃生。對船舶重心偏高、救生衣和救生圈數量不足、人數超員、水密裝置未關閉等安全隱患未履行監管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第八十九條,其行為涉嫌犯罪,鑒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3.朱忠烈,“皖神舟67”輪試航船長。持有內河一類船長證書,以前曾在他人帶領下參加過船舶試航,本次試航是首次獨立帶隊試航,船舶試航操作和應對緊急情況的經驗不足。未充分估計在高速航行時進行大角度轉舵操作可能引發的事故風險,若機械的按照《試驗大綱》進行操作,會造成船舶傾覆而引發事故。試航時部分水密、風雨密裝置未關閉;試航過程中大部分試航人員集中在狹小的駕駛室,導致駕駛室眾多人員在事發混亂時難以從側門逃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其行為涉嫌犯罪,鑒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4.陳建江,“皖神舟67”輪試航船大副。持有內河一類大副證書,以前曾在他人帶領下參加過船舶試航。本次試航是首次獨立組隊試航,船舶試航操作和應對緊急情況的經驗不足。未充分估計在高速航行時進行大角度轉舵操作可能引發的事故風險,若機械的按照《試驗大綱》進行操作,會造成船舶傾覆而引發事故。試航時部分水密、風雨密裝置未關閉;試航過程中大部分試航人員(至少15人)集中在狹小的駕駛室,導致駕駛室眾多人員在事發混亂時難以從側門逃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其行為涉嫌犯罪,鑒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5.虞壯志,美國船級社中國有限公司檢驗機構驗船師。未充分履行對《試驗大綱》的審核責任,造成《試驗大綱》內容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特別是對該輪姊妹船“皖神舟66”回轉試驗時有傾覆的重大安全隱患,沒有告知“皖神舟67”的試航驗船師王向陽。檢驗把關不嚴,未履行檢查檢驗職責;(沒有發現或阻止)船舶左右舷側門處違規加裝了內開的防火門、船舶實際結構與審批圖紙不一致的情況。虞壯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八十九條,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6.羅傳兵,蚌埠神舟公司江蘇泰州靖江交船處實際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試航組織無序;試航前未按照《蚌埠神舟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求召開由船廠、船東和驗船師等參加的試航會議,未對試航人員進行試航安全知識培訓,試航人員不熟悉試航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應急預案要求,沒有督促試航船員熟悉船舶特性和關鍵設備的操作說明或規程,造成試航船員對試航安全風險缺乏足夠認識;試航時無人對安全負責和把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其行為涉嫌犯罪,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7.汪六五,蚌埠神舟公司總經理,中**員。對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沒有得到真正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特別是對江蘇泰州靖江交船處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嚴重漏洞,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撤銷總經理職務處分。
8.劉時進,蚌埠神舟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兼生產部部長,中**員。對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江蘇泰州靖江交船處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嚴重漏洞,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撤銷副總經理職務處分。
9.劉西華,蚌埠神舟公司工會主席兼生產部副部長,中**員。分管江蘇泰州靖江交船處工作,對江蘇泰州靖江交船處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嚴重漏洞,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撤銷生產部副部長職務處分。
10.劉國強,蚌埠神舟公司總經理助理兼技術部部長。對《試驗大綱》的編制、審核沒有認真把關,對上報的《試驗大綱》沒有簽字。在領導、指導和督促部門管理工作中不夠縝密,管理環節有嚴重漏洞。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由蚌埠市安監局對其罰款9900元。
11.張如成,蚌埠神舟公司生產部副部長。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沒有得到真正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由蚌埠市安監局對其罰款9900元。
12.張濤,蚌埠神舟公司“皖神舟67”輪《試驗大綱》編制人!对囼灤缶V》沒有按照“皖神舟67”輪《設計建造技術規格書》的要求明確操作規程和需注意的安全事項,《試驗大綱》有明顯缺陷。建議由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3.趙振江,蚌埠神舟公司“皖神舟67”輪《試驗大綱》校對人。校對工作有疏漏。建議由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4.林洪濤,蚌埠神舟公司“皖神舟67”輪《試驗大綱》批準人。檢查審批把關不嚴。建議由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5.勞惠平,靖江博泰公司安全科長。私自為神舟公司聯系試航船員,并收取中介費用,為蚌埠神舟公司違規試航提供了便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中關于船員服務機構資質的相關規定。建議由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16.柳長青,中國船級社蕪湖分社驗船師。中國船級社蕪湖分社根據神舟公司申請在對該輪進行試航檢驗時,未按規定登輪實施檢查,即核發了《船舶試航證書》,未認真履行檢查檢驗職責。建議由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并由主管部門對其檢驗資格予以處罰。
17.汪曉鐘,蚌埠市龍子湖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中**員。作為分管副主任,未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下達的安全工作部署和安全檢查文件未落到實處,監管不到位。實際工作中,未認真開展對企業的安全檢查,未認真推動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中存在部署多、對企業落實安全職責監督少的現象。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8.王勇,蚌埠市龍子湖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主任,中**員。未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存在薄弱環節。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9.王雪勇,蚌埠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分管副主任,中**員。作為分管副主任,督促落實行業安全監管責任不到位。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0.蚌埠神舟公司未能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違規進行試航、試航組織管理混亂、試航安全管理職責不清等,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建議由蚌埠市安監局對其罰款150萬元。
21.美國船級社(中國)有限公司未將設計公司遞交給該公司備案的“皖神舟67”輪《設計建造技術規格書》交給現場驗船師,而是保留在該公司上?偛,工作脫節,造成現場驗船師在審核《試驗大綱》時未發現與《設計建造技術規格書》要求不一致;驗船師未充分履行對《試驗大綱》的審核職責,造成《試驗大綱》內容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對其聘用驗船師檢驗質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船舶左右舷側門處違規加裝了內開的防火門,船舶實際結構與審批圖紙不一致等,對這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建議由國家安監總局指定上海市安監局對其罰款1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