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皖神舟67”輪翻沉事故結案
造成 2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180萬元,6人涉嫌犯罪、涉及兩大船級社,“皖神舟67”輪長江泰州段“1﹒15”重大船舶翻沉事故在時隔10個月后被定性為“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終于結案。
11月10日,江蘇省安委會辦公室公布了“皖神舟67”輪長江泰州段“1﹒15”重大船舶翻沉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2015年1月15日,“皖神舟67”輪試航過程中在長江泰州段翻扣沉沒,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江蘇省政府成立了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了認真細致的調查。近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省安委會的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江蘇省政府批復同意結案,F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15年1月15日,“皖神舟67”輪試航過程中在長江泰州段翻扣沉沒,造成 2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180萬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皖神舟67”輪在全速航行時,采取大舵角轉舵操作,船舶傾覆力矩超過復原力矩,致使船舶傾覆,船舶進水后翻扣沉沒。
(二)間接原因。
1.蚌埠神舟公司未能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違規進行試航。該公司試航前未按照有關試航規定,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報備手續,擅自進行試航。試航時關閉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設備,未懸掛試航旗,未報告船舶航行動態,逃避監管。事發時船上實有25人,超過了《船舶試航證書》核定的22人限額,且救生衣、救生圈配備數量不足。
(2)試航組織混亂,準備嚴重不足。該試航組織無序,試航應急預案沒有進行培訓和演練,試航前未按照《蚌埠神舟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要求召開由船廠、船東和驗船師等參加的試航會議,未對試航人員進行試航安全知識培訓,試航人員不熟悉試航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應急預案要求;未督促試航船員熟悉船舶特性和關鍵設備的操作說明或規程,造成試航船員對試航安全風險缺乏足夠認識;試航過程中大部分試航人員(至少15人)集中在狹小的駕駛室,導致駕駛室眾多人員在事發混亂時難以從側門逃生。本次試航的2名船員是首次獨立組隊試航,船舶試航操作和應對緊急情況的經驗不足,未充分估計在高速航行時進行大角度轉舵操作可能引發的事故風險。
(3)靖江交船處試航安全管理職責不清。蚌埠神舟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兼生產部部長劉時進主管靖江交船處,但并不過問靖江交船處工作,未參加過船舶試航,未履行對靖江交船處的主管職責;工會主席兼生產部副部長劉西華分管靖江交船處,但對本次試航工作未進行管理和把關,未有效履行對靖江交船處的管理職責;靖江交船處實際負責人羅傳兵未有效組織開展本次試航工作,未落實船舶試航安全管理責任,無人對試航安全負責和把關。
(4)試航時部分水密、風雨密裝置未關閉,載物配載不合理導致船舶重心偏高。該輪試航時駕駛室兩側風雨密門、二層居住甲板后部的風雨密門、主甲板后部的風雨密門、機艙至舵機艙的水密門處于開啟狀態,生活區兩側舷窗處于開啟狀態。導致船舶傾斜時艙室大量進水,加快了船舶翻沉速度。根據該輪試航時及翻沉前壓載水、淡水和燃油等裝載情況,得知該輪試航時重心高度比設計滿載重心偏高,降低了船舶抗傾覆的能力。
(5)《試驗大綱》存在重大缺陷。蚌埠神舟公司“皖神舟67”輪《試驗大綱》的編制人、校對人、批準人對于全回轉拖輪在操舵試驗、回轉試驗中可能出現的危險狀況缺乏足夠的認識!对囼灤缶V》照搬了傳統推進方式船舶的試驗方法,沒有按照該輪《設計建造技術規格書》的要求明確操作規程和需注意的安全事項。
2.美國船級社現場驗船師工作失職。
(1)驗船師未充分履行對《試驗大綱》的審核職責。該輪《試驗大綱》總則中注明了本大綱需經驗船師批準方可實施,但驗船師虞壯志在審核大綱時(《試驗大綱》中未見審批簽字),未充分考慮全回轉拖輪特性并結合該輪《設計建造技術規格書》要求,未能及時發現并糾正大綱中存在的不安全操作規定,未充分履行審核職責。該輪姊妹船“皖神舟66”輪在做回轉試驗時,當主機轉速達500余轉/分鐘、舵角轉至約10°時就發現船舶有傾覆的危險,即停止按《試驗大綱》的要求繼續進行試驗。但試航驗船師虞壯志未及時要求修改“皖神舟67”輪《試驗大綱》的相應內容,也未將上述危險情況告知“皖神舟67”輪的試航驗船師王向陽,且認可了“皖神舟66”輪內容不實的試驗報告。
(2)驗船師檢驗把關不嚴。調查發現,該輪駕駛室左、右舷的側門為脫險通道,根據《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要求,上述側門應向外開啟。但現場勘查時發現該輪駕駛室除了安裝了外開風雨密門外,在內側還加裝了只能內開的防火門,導致駕駛室眾多人員在事發混亂時難以從側門逃生。該船級社驗船師虞壯志、王向陽對船舶穩性知識和船舶航行操作不熟悉。王向陽不熟悉全回轉拖輪特性,試航現場檢驗能力欠缺。驗船師在試航前和試航過程中未能及時發現救生設備不足、水密門未關閉、船舶重心偏高等安全隱患,并未采取有效糾正措施。
3.中國船級社蕪湖分社驗船師未按規定實施船舶檢驗。
中國船級社蕪湖分社根據蚌埠神舟公司申請,在對該輪進行試航檢驗時,驗船師柳長青未按規定登輪實施檢查,即核發了《船舶試航證書》。
4.地方經信部門未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
蚌埠市和龍子湖區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工作中存在部署多、對蚌埠神舟公司安全職責監督少的現象,行業安全監管不到位。
綜上所述,“皖神舟67”輪長江泰州段“1﹒15”重大船舶翻沉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