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興隆集團創始人林恩強再遭105項指控
2021-06-27 10:49:00
來源:信德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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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根據路透社的消息,新加坡石油大亨林恩強(O.K. Lim),興隆集團Hin Leong Trading創始人和所有人,除因大量偽造文件并掩蓋與新加坡石油投機相關的重大損失外,又被檢察官指控了105項額外的罪名。
O. K. Lim 今年 4 月離開新加坡國家法院
據路透社報道,周四,新加坡國家檢察官向其提起了 105 項包括企圖欺騙和共謀欺詐的新指控,總金額達 22.3 億美元。
此前,林恩強曾被指控偽造記錄并隱瞞與新加坡石油投機相關的重大損失,在這起丑聞之前,Hin Leong Trading.是新加坡的主要貿易公司之一,它還包括一家油輪子公司和一家燃油子公司。
去年4月,有消息稱,Hin Leong Trading.的創始人隱瞞了約8億美元的石油投機損失。林恩強隨后在新加坡被捕,并被控欺詐罪,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和罰款。
該公司正在清算中
試圖重組財務狀況不佳的 Hin Leong Trading于 3 月破產,債務總額為 400 萬美元,然后開始清算該公司。
對林恩強的新指控是在去年和今年4月對創始人提出的其他25項指控的基礎上增加的。
此外,據稱林恩強欺騙了 14 家銀行,其中幾家已起訴了他、他的孩子和 Hin Leong Trading 的一名員工。
目前Hin Leong Trading 旗下的多家公司已被依法管理,新加坡法院已批準對Hin Leong 和林氏家族在該集團中的活動進行清算。
銀行正廣撒網以彌補Hin Leong Trading倒閉造成的損失
新加坡是許多煉油廠的貿易和采購部門、貿易公司(包括石油巨頭)的所在地。充滿活力的石油行業隨后為銀行和保險公司創造了商機,后者是石油公司為維持石油貿易必不可少的組成成分。而作為世界領先的石油貿易中心之一的新加坡,目前正因為去年Hin Leong Trading.倒閉引發了許多法庭案件可能失去原有地位。
Hin Leong 倒閉導致新加坡當地石油領域發生嚴重破裂狀況,該國的石油貿易和航運界被迫進入混亂局面。
向Hin Leong提供數十億美元貸款的銀行,現在正利用新加坡法院來彌補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銀行不僅針對這位破產的商人,還針對與興隆事件無關的眾多船東、貿易商和貨主,所以他們現在正因參與燃油市場而陷入了巨大崩潰的噩夢.如果不加以制止,最終可能導致銀行、船東、貿易商和供應商之間數十年建立的信任的微妙交易生態系統崩潰。
目前在新加坡法院審理的案件主要包括與原始提貨單 (OBL)、信用證 (LC) 和保函 (LOI) 相關的索賠。
這三種文件的官司非常復雜。那些精通石油行業的人經常使用LOI代替OBL 以確保石油買賣各方之間及時付款和貨物卸貨,而現在,這些已經受到了法庭的質疑。
訴訟涉及的銀行包括大華銀行、華僑銀行、荷蘭國際集團、渣打銀行以及一些國際航運的知名企業,如Navig8、Maersk和Scorpio。
許多石油公司,包括國企、大型私企和一些較小的貿易公司,都被拖入了這個有爭議的案件中。這些公司都各自選擇了新加坡領先的律師事務所代理出席法庭。
從表面上看,首先,當把一個石油貿易交易拆開孤立的分析時,信用證開證行在擁有 OBL 時可以合法地以所謂的錯誤交付為幌子追捕承運人。但銀行訴訟的理由與上述慣例大相徑庭。向賣方開立信用證的買方銀行現在正試圖推翻上述基本原則,它提出質疑,為什么公司首先使用信用證作為貿易信用抵押物?
信用證開證行向賣方發證的原因是因為它承諾承擔買方的不付款風險,F在新加坡法院發生的事情是,信用證開證行在未能從作為買方的興隆那里獲得付款后,正在尋求各種可能方式向交易流程中的其他各方追討應付款項。
其次,似乎通過將貿易鏈分成不同的部分,法院可以簡單地忽略銀行是如何獲得 OBL 的,例如相對于關注賣方兌付其信用證 LOI,信用證簽發行持有 OBL 并知道已經卸貨,他們開始將目光轉向承運人,認為其錯誤交付并威脅扣押船舶。
此類訴訟案件中不幸的參與者是承運人,是船東,而他們別無選擇,只能將責任推回給賣方,在許多情況下,賣方已經向船東提供了LOI。
自從Hin Leong倒閉的消息傳出以來,這種情況已經發展了將近一年。許多賣家現在發現即使他們與Hin Leong一案無關,自己也被無辜的訴訟和巨額索賠所吞沒。
數十家老實的賣家正同時面臨著承運人的索賠和貨物丟失的問題,而信用證開證行如果訴訟成功,將免于承擔買方不付款的風險。
隨著訴訟的進行,貿易商和船東越來越擔心,越來越多的人在問信用證開證行的真正作用是什么。
這種混亂情況引發了新加坡石油貿易界的深切關注,許多人現在都開始質疑讓銀行首先通過簽發信用證來介入買賣雙方的目的。
這些作為信用證開證行,面臨著買方未付款的情況的銀行,正在充分利用保護所有 OBL 持有人的法律向承運人索賠。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當地石油業消息人士表示,“為確保各方有平等的戰斗機會和伸張正義,新加坡法院必須不能只看目前雙方呈現的證據,仔細審查整個交易流程中的事件順序,并詢問信用證是否簽發的基本問題:在買方違約時,銀行是否應該承擔損失。” 信德海事網 馬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