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航運大變局挑戰法律監管
2016-05-25 10:24:50
來源:航運交易公報
編輯:
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OCEAN Alliance前景樂觀
雖然OCEAN Alliance協議的具體內容尚未公開,但從現行航運監管制度及歷史記錄看,OCEAN Alliance成行應是大概率事件。
根據歐盟航運監管規則,市場份額是是否需要啟動額外審查的關鍵。如果OCEAN Alliance涉及歐盟航線的市場份額為30%以下,協議立即生效。在市場份額超出30%的情形下,OCEAN Alliance成員需要自我評估,舉證證明協議符合歐盟競爭法的要求。歐盟委員會若發現OCEAN Alliance存在違反《歐洲運行條約》第101條的情形,可隨時發布反對聲明并闡述原因。當聯盟成員的解釋不奏效時,歐盟委員會可解散聯盟并對聯盟成員征收罰款。
在收到OCEAN Alliance的材料后,FMC將有45天的時間進行商議并提出問題,聯盟成員回復提問的時間雖沒有限制,但45天的審議時間將在收到聯盟成員回復后重新起算。審議時,FMC考慮的不僅是市場份額,還將考慮聯盟是否會造成運輸成本的不合理增加,服務的不合理減少,以及會否帶來港口擁堵等。如果FMC認為OCEAN Alliance違反《1984年航運法》第6款第g項的規定,則會向法院申請禁令。此外,事后報告制度將確保FMC及時掌握協議運行信息,嚴格監控協議運行狀況,必要情況下可對班輪聯盟做出快速反應。從歷史記錄看,FMC對班輪聯盟的通過率很高,基本上沒有出現過禁止的情況。
在中國,如果是緊密型聯營,則由商務部反壟斷局進行審查;如果是松散型聯盟,則應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協議備案后,如果發現其對競爭可能產生嚴重不利影響,則可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聯合進行事后調查與處理。OCEAN Alliance屬于傳統的班輪聯盟,無需向商務部申報。根據《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OCEAN Alliance在班輪公司協議簽署15天內將協議副本向交通運輸部備案。此外,如果涉及中國港口某一航線的承運份額,持續1年超過該航線總運量的30%,并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交通運輸部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自行決定,可對OCEAN Alliance實施調查,發現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可采取責令修改協議、限制航班數量、中止運價本或暫停受理運價備案、責令定期報送材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監管法律法規亟需完善
中國出口貨物大多采取離岸價,航運控制權掌握在外國買家手中。為攬取更多貨物,班輪公司常常采取壓低運費,然后再通過收取海運附加費的方式彌補收入,中國出口企業為此承受了巨大的損失。“零運費”、“負運費”現象及碼頭作業費實際上反映的是中國航運競爭規則的缺失,以及對于完善航運監管制度的迫切。
《反壟斷法》、《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規范初步確立了一般的國際航運競爭規則。但是,《反壟斷法》是一般法,其條文往往比較原則和概括。如果單純采用《反壟斷法》對航運壟斷問題進行規制,不但不能顧及航運業的特殊性,在可操作性上也會大打折扣。
作為特別法,《國際海運條例》本應對航運競爭進行專門而細致的規定,以增強《反壟斷法》的操作性,但由于《國際海運條例》頒布在前,其規定的詳細程度反而不如《反壟斷法》,與《反壟斷法》之間尚存在不協調甚至沖突之處,達不到規范航運競爭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