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名單”船企開始開始大洗牌!
一年以上未交船、無訂單,已停產,并宣布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的“白名單”船企將被踢出“白名單”。工信部日前出臺《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對“白名單”船企進行監督管理,這意味著“白名單”船企也將開始大洗牌。
10多家“白名單”船企有變化
自2103年工信部發布《船舶行業規范條件》以來,全球新造船市場已經發生了非常大的變化,船市低迷,訂單量大幅下降,而最大的變化顯然是船企,大量船企重組、停產甚至破產倒閉。而這些船企中不乏“白名單”船企。據國際船舶網初步統計,工信部此前公布了三批“白名單”船廠名單,總共71家船企入圍。截止目前了解的情況,停產2家,破產重整5家,合并重組4家。除此以外,還有多家船廠目前面臨困境。
從當初工信部制定《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出發點看,“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加快結構調整”已經靠市場在自行解決,而“提升技術水平,促進轉型升級”,則可能因為企業本身已經破產倒閉而無從實施,至于銀行融資則更不可能。顯然,這些占著“白名單”資格的船企已經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赡苷窃谶@樣的背景下,管理部門覺得有必要對“白名單”船企進行必要的調整,并且對“白名單”船企進行動態的監督管理,以“引導船舶工業持續健康發展”。
4大核心內容涉及動態調整
據悉,工信部網站日前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意見稱,“為加強對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船舶建造企業的動態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要求并改進提高,我們組織編制了《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仔細查看《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現主要有四大核心內容涉及“白名單”船企動態調整,包括:
一、企業變更
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出變更公告申請:
1、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2、企業注冊地址發生變化的;
3、中央企業隸屬的央企集團發生變化的;
4、規范企業之間兼并、重組的。
二、重新提出申請
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照《船舶行業規范條件》重新提出申請。
1、企業生產地址搬遷的;
2、企業發生分立的;
3、與非規范船舶建造企業進行兼并、重組的。
三、整改
規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時上報年度自查自評報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檢查發現問題的;
3、經核實存在自查自評報告虛假統計數據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
四、撤銷公告
撤銷是指規范企業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發生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和本管理辦法要求的重大事項,經核實確認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規范企業公告。
規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規范企業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且無已開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兩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的;
3、已停產,并宣布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4、4、被兼并,無獨立法人資格的;
5、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
6、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并且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8、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9、發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要求重大事項的。
【附】截止目前有變化的“白名單”船企
【附】船舶行業規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已公告的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船舶建造企業(以下簡稱規范企業)的動態管理,督促其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要求并改進提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公告的規范企業,規定了規范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管理事項及程序。
第三條 本辦法是開展規范企業監督管理的主要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舶工業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央企集團)應依據《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和本辦法加強對規范企業的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規范企業管理,負責規范企業監督檢查、變更、整改、撤銷公告等動態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負責本地區(本集團)規范企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涉及規范企業動態管理的有關初審、數據匯總及相關材料報送,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開展核等工作。
第六條 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維護規范企業信息數據庫和網上信息系統,開展規范企業管理信息匯總和分析工作。
第七條 規范企業應自覺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評,積極配合監督檢查。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八條 監督檢查采取企業自查自評和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主要是檢查規范企業年度指標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情況。
第九條 規范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自評報告(見附件1),由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審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央企集團所屬企業應同時抄送所在地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條 規范企業應在自查自評報告中按照《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和本辦法的要求,對企業涉及《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有關情況變化和改進提升等方面進行重點說明。
第十一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央企集團應適時對本地區(本集團)的規范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對每個規范企業的現場檢查原則上不應少于每兩年一次。
第十二條 中國船舶工業行業協會、中國船級社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對規范企業自查自評報告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規范企業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不定期組織對規范企業執行《船舶行業規范條件》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第十四條 鼓勵社會組織、公眾和媒體對規范企業出現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變更
第十五條 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出變更公告申請:
1、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2、企業注冊地址發生變化的;
3、中央企業隸屬的央企集團發生變化的;
4、規范企業之間兼并、重組的。
第十六條 企業應于變更發生30天內提出變更申請(申請報告見附件2),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核實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審核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變更公告。
第十七條 規范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按照《船舶行業規范條件》重新提出申請。
1、企業生產地址搬遷的;
2、企業發生分立的;
3、與非規范船舶建造企業進行兼并、重組的。
第五章 整改
第十八條 規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通知其限期整改:
1、未按時上報年度自查自評報告的;
2、年度自查或年度檢查發現問題的;
3、經核實存在自查自評報告虛假統計數據的;
4、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
第十九條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應督促企業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被要求進行整改的規范企業,應在完成整改后及時將有關情況經相應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央企集團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六章 撤銷公告
第二十條 撤銷是指規范企業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發生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和本管理辦法要求的重大事項,經核實確認后,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撤銷其規范企業公告。
第二十一條 規范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撤銷其規范企業公告:
1、一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且無已開工在建民用船舶的;
2、兩年以上未交付民用船舶、且無新接民用船舶訂單的;
3、已停產,并宣布破產或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4、被兼并,無獨立法人資格的;
5、填報相關資料有重大弄虛作假行為的;
6、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7、不能保持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并且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8、發生經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9、發生其他不符合《船舶行業規范條件》要求重大事項的。
第二十二條 對擬撤銷規范企業公告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書面告知相關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相關企業在收到書面告知函之日起30天內,可書面提出陳述或申辯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自動放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三條 被撤銷規范企業公告的,原則上從被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重新提出《船舶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附件:
1.船舶規范企業年度自查自評報告
2.船舶規范企業變更申請報告
注:企業可以從工信部網站直接下載,鏈接網址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3100/n3767755/c5115231/content.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