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人“消失”,顧逖泉案爭議大
關于收受呂法根“賄賂”的問題
公訴機關稱顧逖泉接受呂法根的請托,幫助呂法根低價購買了江南集團所建的兩套所謂“福利分房”,并獲賄賂款40萬元。而辯護人認為所謂顧逖泉幫助呂法根購買江南新苑兩套“福利房”而獲40萬元賄賂,完全背離事實:
1.涉案房產是否為需要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福利分房”?
經查,涉案房屋并非如公訴機關所稱為“福利分房”,且公訴機關并沒有舉證進行證明。該房產性質事實屬于商品房。
2.房產售價是否為“低價”?
公訴機關雖然稱涉案房產為低價出售,但并未提供相關周邊房產同時期的比照價,因此根本沒有證據證明該商品房為“低價”。
3.公訴機關指控顧逖泉從呂法根處獲得賄賂款40萬元事實錯誤。
公訴機關雖然指控顧逖泉收受呂法根處受賄40萬元,但并未出具任何有力的書證或其他證據,而僅依靠呂法根的訊問筆錄便認定了所謂犯罪數額。而根據顧逖泉本人的陳述其獲取的不是40萬元,而是45萬元。
4.呂法根出面購房,該房產真實情況如何?
由呂法根出面,顧逖泉籌資購買的兩套房產。事后變賣,根據房屋銷售資料顯示大的一套獲利61萬余元,小的獲利48萬余元,而顧逖泉實際收到了45萬元,跟本案檢查機關所指控的“40萬”難以吻合。
標簽: 顧逖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