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人“消失”,顧逖泉案爭議大
關于所謂行賄人是焦高忠還是仁濟公司的問題
1. 起訴書與公訴詞存在矛盾
公訴人在公訴詞中稱,顧逖泉是從仁濟公司索取和收受巨額錢款的。而在起訴書上,公訴機關指控顧逖泉是收受了來自焦高忠本人的賄款。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根據焦高忠在親筆供詞中陳述,涉案款是他從仁濟公司賬上支取的?梢,顧逖泉并沒有收取過焦高忠的個人資金,涉案款是仁濟公司的錢。
2. 顧逖泉與仁濟公司的關系
關于顧逖泉在仁濟公司的關系。公訴機關認為,顧逖泉并沒有實質地參與仁濟公司的成立和經營管理。這一觀點,顯然與事實不符。
在身份方面,顧逖泉和舒方浩均在偵查及法庭調查階段陳述了,仁濟公司是顧逖泉在97年時,想要嘗試經商而提議設立的。其次,顧逖泉為順利辦理公司的注冊手續,先行出資了5.76萬的注冊費。同時,為仁濟公司的實際經營,顧還提供自己的房屋作為公司的辦公用房,并進行了裝修?梢婎欏讶侨蕽镜膶嶋H發起人。
在投資方面,仁濟公司在實際經營中需要先行投入資金購買鋼材的。而根據焦高忠、呂法根的陳述,焦高忠和舒方浩從未出資。同時,焦高忠在多次供述中均陳述了顧逖泉會將自己的錢存入公司,數額從十幾萬、幾十萬到累計一兩百萬不等。舒方浩也當庭陳述了與顧逖泉一同向朋友籌資投入仁濟公司經營的情況。結合其他證人證言,仁濟公司經營資金來源于顧逖泉的事實是清楚的。
在公司管理方面,顧逖泉自仁濟公司1997年成立以來,為仁濟公司持續籌資長達14年。其次根據舒方浩的供述以及多名證人的證言,顧逖泉從公司成立以來就密切參與了仁濟公司對內、對外經營及管理活動。
綜合以上三方面的分析,顧逖泉在仁濟公司的地位,實為《公司法》上明確的“實際控制人”的地位。
3. 起訴書存在的邏輯矛盾
結合上文所述,如果仁濟公司確為涉案款的出資主體,同時顧逖泉又是仁濟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那么就會出現仁濟公司給自己老板行賄的情況,這是有悖邏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