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球航運大變局挑戰法律監管
2016-05-11 17:21:59
來源:中國航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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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海洋聯盟成行應是大概率事件
事中事后監管應引起重視
由于合作范圍涵蓋多條重要航線,海洋聯盟需要按照歐盟、美國和中國等監管機構的要求進行申報。目前雖然協議的具體內容尚未公開,但從現行航運監管制度及歷史記錄看,海洋聯盟成行應是大概率事件。
根據歐盟航運監管規則,市場份額是是否需要啟動額外審查的關鍵。如果海洋聯盟涉及歐盟航線的市場份額是30%或更少,且符合其他要求,協議立即生效。在市場份額超出30%的情形下,歐盟委員會將密切關注其發展,海洋聯盟成員需要自我評估,舉證證明協議滿足歐盟競爭法的要求。歐盟委員會可以選擇以通知聯盟成員不啟動反壟斷調查的方式對聯盟予以放行。但是,若發現海洋聯盟存在違反《歐洲運行條約》第101條的情形,歐盟委員會可以隨時發布反對聲明并闡述原因。若聯盟成員的解釋不奏效,歐盟可以解散聯盟并對聯盟成員征收罰款。
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的執法依據主要是《1984年航運法》和《1998年航運改革法》。審議時,FMC考慮的不僅僅是市場份額,聯盟是否會造成運輸成本的不合理增加,或是服務的不合理減少,或是帶來港口的擁堵等均是聯邦海事委員會考慮的因素。如果聯邦海事委員會認為海洋聯盟違反了《1984年航運法》第6款第g項的規定,則應向法院申請禁令。此外,事后報告制度將確保聯邦海事委員會及時掌握協議運行信息,嚴格監控協議運行狀況,必要情況下可以對航運聯盟做出快速反應。從歷史記錄看,FMC對航運聯盟的通過率很高,基本上沒有出現過禁止的情形。
在中國,如果是緊密型聯營,則由商務部反壟斷局進行審查;如果是松散型聯盟,則應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在協議備案后,如果發現對競爭可能產生嚴重不利影響,則可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和國家工商管理總局聯合進行事后調查與處理。海洋聯盟屬于傳統的航運聯盟,無需向商務部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海洋聯盟在正式協議簽署15天之內將協議副本向交通運輸部備案。此外,如果涉及中國港口某一航線的承運份額,持續1年超過該航線總運量的30%,并可能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交通運輸部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自行決定,可以對海洋聯盟實施調查。發現對公平競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責令修改協議、限制班輪航班數量、中止運價本或暫停受理運價備案、責令定期報送材料等禁止性、限制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