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IMO統一解釋的強制性探討
2024-09-21 18:48:33
來源:中國船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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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SOLAS公約等國際海事公約在具體實踐中存在很多模糊條款, 國際海事組織(IMO)為更好地實施相關公約和要求,針對這些模糊條款會出臺統一解釋(Unified Interpretations),以求各成員國及相關方能夠準確把握公約本意,統一執行標準。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會發現,業內對統一解釋類通函是否需要強制執行存在很大爭議。本文通過溯源IMO統一解釋,探討其法律地位及其實際應用。
IMO統一解釋的形成與發展
1、IMO統一解釋的作用
IMO從未對“統一解釋”一詞作出相關定義,但如其成員國在履行IMO框架文件時,發現實施某一條款存在困難,可根據在實際工作中探索出的解決方案,向IMO提交相應提案,要求IMO針對此條文形成解釋、制定標準或修改條文等。如果有關方在研讀IMO相關公約時,對相關內容理解上有歧義,尤其是當技術條款通過多方討論、求證,各方意見不統一、不一致時,也可以整理形成提案,請求IMO在相關會議議程中對該公約條文進行權威解釋。
例如,SOLAS公約2000修正案第II-2章13.4.2條款中,涉及機艙脫險通道環圍的內部尺寸最低要求。然而在船舶實際建造過程中,其機艙脫險通道內部尺寸往往受到船體結構、直梯、管路等結構性影響,對于這些結構是否應計入內部尺寸,業內爭論很久。對此,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向IMO的MSC95次會議提交提案,要求對13.4.2條款進行統一解釋。2015年IMO公布了MSC.1/Circ.1511:UNIFIED INTERPRETATIONS OF SOLAS REGULATIONS II-2/9 AND II-2/13(關于SOLAS公約第II-2章第9條和第13條的統一解釋),詳細解釋了因結構等原因導致逃生通道環圍內部尺寸小于SOLAS公約最低要求的統一解決方案。
因此,出臺相關統一解釋的目的是在于幫助船旗國、港口國、被認可組織及其他相關方統一執行要求。
2、IMO統一解釋的發展
IMO統一解釋通常由IMO分委會草擬,委員會批準和公布,最常見的是由IACS提交的關于公約中某些特定技術要求的解釋,旨在對某些模糊性表達,比如“對政府的自由裁量權”“令主管機關滿意”等模糊性表述提供更為具體的要求,或者對IMO文書中含糊性語言提供更為詳細的指導,其中主要注意的就是關于“統一”一詞的理解。
IMO自成立以來,制定、批準、公布了很多解釋文件。從一開始的“解釋”逐步發展成“統一解釋”,雖然中文翻譯一樣,但其中對不同公約條款的解釋有些使用英語單詞“Uniform”,大多則是使用“Unified”一詞。“Unified”一詞源于IACS為其成員單位制定的相關統一解釋,并一度被轉化為IMO解釋。由此,“Unified”一詞也逐漸被IMO在對公約和規定作出解釋時使用。
3、IMO統一解釋與其他解釋的比較
根據制定主體不同,統一解釋還包括主管機關(Administration)解釋和IACS統一解釋。其中,主管機關解釋(The Administration Interpretation),類似于一般與個別的關系,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因此,主管機關解釋具有絕對的優先引導地位,效力更高。如果主管機關沒有就某一規則或條款制定特別的解釋,則來自IMO或IACS制定的統一解釋就可適用。
IACS統一解釋最為被業內所熟知,IACS作為一個非政府組織,由全球幾大知名船級社組成。根據船級社驗船師開展入級檢驗或受船旗國委托開展法定檢驗時遇到的條款實施問題或需求,IACS通常會為驗船師提供相關統一解釋。正如IACS官網所陳述“解釋在各相關主管機關征求意見,或發送IMO(如合適)”。IMO各成員國在制定相關法規、規則時,表述上可能存在模糊的情況,IACS會為其驗船師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可實踐的更清晰解釋。這些統一解釋是針對在執行IMO公約或建議的要求中所產生問題而通過的決定。這些決定可包括對IMO公約、規則或決議的統一解釋。解釋應被(其相應船旗國主管機關尚未對相關條款頒布解釋的)船級社所采用,并明確執行日期。
IMO統一解釋往往來源于IACS,后經IMO引用采納。鑒于不同的船級社都有各自相關部門在跟蹤IMO,可以說兩者之間不會存在解釋上的矛盾。結合實踐,業內往往遵循IACS統一解釋而不是IMO統一解釋的原因在于:一方面,IMO統一解釋不具備強制性,但對主管機關統一解釋則是強制性的;另一方面,船東為了參與“保險”,獲得較有利的保險費率,往往會自愿申請船舶接受某船級社的入級檢驗,而IACS統一解釋是船舶入級規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船東更加重視其相關統一解釋。
綜上,除了SOLAS公約等國際海事公約外,還得考慮附加船旗國的規則 (對方便旗國家,無船旗國的規則),往往是先有國際組織規則, 再有船旗國規則, 因此船旗國規則是對國際組織規則的補充或提出更高要求。因此,驗船師如果在對某船舶開展檢驗時,應優先執行主管機關的解釋,通常主管機關與船級社保持著密切的溝通,其次再與IMO溝通。
IMO統一解釋的法律地位
從文字用語看,通過查看大部分IMO統一解釋文件,文中前言部分都會出現諸如:
“Member Governments are invited to use the annexed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as guidance when applying relevant provisions of ... and to bring the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to the attention of all parties concerned.”
或者“Member Governments are urged to:.1 take note of the annexed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and use them when applying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and .2 bring the annexed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to the attention of all interested parties.”等類似表述。
從上述原文用詞中不難發現,IMO統一解釋的強制性存疑。但從主要內容看,比如通函MSC.1/Circ.1362/Rev.2統一解釋為例,文件主要內容明確了適用范圍,“所有船”指的是根據SOLAS第II-1章第1.3.3條要求的2009年1月1日前后建造的船舶,明確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設計要求等,前言和正文對比給人以既不強制,但又“似乎”強制的認識。
從文件性質看,IMO出臺的文件大致包括:公約(Convention)、規則(Codes)、決議(Resolutions)、通函(Circulars)以及建議案(Recommendations)等。IMO統一解釋通常以通函的形式公布,具有推薦性。此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CLT)第31、32、33條是國際條約解釋中最廣為接受和援引的國際規則,其中第31條是條約解釋的通則,主要規定了要根據條約的上下文、條約的目標和宗旨善意地解釋條約(即文義解釋和目的解釋),同時對條約的解釋性文書的法律權重作出明確規定,對條約的修正案比對條約的統一解釋更具有法律效力。
從批準程序看,IMO海上安全委員會第108次會議討論了IMO統一解釋的批準程序,決定“協商一致(Consensus)”而非“一致同意(Unanimity)”的方式。統一解釋雖然無法律約束力,卻是協商一致的結果,是確保統一實施公約的有效方式。統一解釋是經委員會批準的以通函形式發布的文件,必須確保其“三不”原則,即:第一,不修改公約及相關法律文件中的強制性要求;第二,不超出對條款的解釋范圍;第三,不與強制性要求相悖。同時,會議同意修改委員會工作方法導則以納入對統一解釋的決策過程。
綜上,充分說明IMO統一解釋的法律地位,根據其目的和宗旨,對使用“Unified”一詞的目的更多是在規定中對有關要求作出一種商定的解釋(在多種可能的解釋中),以更好地幫助船旗國、港口國、被認可組織和所有其他相關方統一實施這些要求。
IMO統一解釋的運用建議
當下,IMO發布了不少統一解釋,針對這樣的IMO統一解釋通函的使用提出如下建議:
對船方而言,隨著相關公約、規則的修訂加快,各類IMO統一解釋的適用時間、適用范圍可謂千變萬化,船東、船舶管理公司要特別關注此類IMO統一解釋以及其執行情況,必要時建議及時咨詢船級社或船旗國以確定其適用性。
對船級社而言,作為很多技術條款統一解釋的制定者,在制定相關統一解釋提交IMO審議的同時,更應做好執行。尤其是IACS的成員,對于那些既是IACS制定的對內執行,又被IMO批準的統一解釋,更應做好嚴格落實。
對港口國而言,各國主管機關在實施港口國監督檢查中,如果與船級社、船東、管理公司、船員因理解不同而產生爭議,PSCO應注意把握以下兩點:
一是檢查船舶的船旗國主管機關是否有制定相關的解釋,或出具相關免除證書或等效措施。
二是檢查船舶的被認可組織是否有制定或執行相關統一解釋。如果船舶出現不滿足要求的情況,滯留的依據也是根據相關公約要求,而非直接以IMO某統一解釋予以滯留。
綜上所述,IMO就相關技術細節批準的統一解釋,旨在提醒各方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注意。雖然IMO統一解釋不具有強制性,但這屬于締約方就如何解釋和適用某一條款而達成協議的產物,因此建議各方執行IMO統一解釋以保持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