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船級社發布《船舶和海上應用核動力系統要求》
近日,美國船級社(ABS)發布了《船舶和海上應用核動力系統要求》,自2024年10月1日起生效。
ABS表示,本規范旨在提供設計、建造和檢驗要求,以便對裝載核動力系統的發電服務船舶進行入級審查和批準。
ABS規定了核能發電(非船舶推進用途)的強制性符號“Power Service(Nuclear)”的要求。在本規范中,術語“船舶”一詞包括船舶、駁船、海工裝置和設施。
ABS表示,核監管機構有責任為反應堆和適用的核安全結構、系統和組件發放許可證。因此,ABS建議在早期設計階段就開始與各監管機構合作,以協調各監管機構在設計審批方面的職責分工。
規范參考了《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第八章“核動力船舶”,以及IMO于1981年11月19日A.491(XII)號決議通過的《核動力商船安全規則》中的技術要求。
不過,ABS指出,根據核技術應用的進展,A.491(XII)號決議中的部分內容已經過時。將來如A.491(XII) 號決議更新,或國際海事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針對核動力服務船制定其他國際公認標準時,本規范也將更新。
標簽: 美國船級社
